邻居在楼道安装摄像头 合法吗?
转自:河工新闻网
在住户家庭“小型化”和摄像头等相关设备的价格不断下探的背景下,很多家庭选择了安装摄像头或者具有摄像功能的“猫眼”,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人们的隐私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如何平衡两者的权益诉求,承德两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给出了判定的具体规则。
基本案情:白某为承德市某小区某楼1单元301号住宅居民,王某为同一单元201号住宅居民。白某、王某两家于2019年、2020年发生过经警方处理的纠纷三起,纠纷发生地点均为双方居住楼房的楼道内。
王某于2020年7月,在该单元一层及二层楼道内各安装一个摄像头,拍摄范围为部分楼梯及二楼王某家门前区域。
白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拆除侵犯白某隐私权的违法监控设备,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白某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一审:拍摄区域为公共空间 且无不当利用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相邻而居,在日常生活中应守望相助、互相包容,正确处理发生的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白某、王某近年来数次发生纠纷(包括此次因安装监控摄像头发生的纠纷),并酿成刑事案件,证明双方处理矛盾的方法失当,均应深刻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白某居住于三楼,王某居住于二楼,王某在一、二楼安装的摄像头。未直接拍摄白某的居住区域;白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利用其及家人上下楼经过摄像头拍摄区域录制的音视频资料侵害其及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白某要求王某拆除安装的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不支持三楼业主拆除摄像头等项请求
白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称: 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一、二楼安装的摄像头虽然拍摄的是楼道,却能完整记录了白某及家人进出住宅的全部信息,而这些信息与居民人身财产息息相关,存在隐私利益。王某提交的4段视频资料,里面录有大量白某家人的监控视频,这些视频是录于不同时间的截取片段。很显然,王某一直利用摄像头对白某及其家人活动长时间的监控和有目的的存储。这种王某利用摄像头拍摄区域录制的音频视频资料侵害白某及家人合法权益的明显行为却被一审视而不见。
王某答辩称,居民楼道是公共区域,并不属于白某的私人空间。即使监控能够拍摄到白某及其家人日常出入楼道的情况,王某也从未见将安装的监控录制到的与白某有关的视频进行任何散播、公布、泄露并造成任何后果。白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矛盾并非安装摄像头与否,而是双方长达两年多的矛盾纠纷,并且白某之子甚至己因此受到过刑事制裁。但白某之子被法律制裁后,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因此停止化解,反而愈演愈烈,王某完全有理由认为自身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权会受到威胁。王某在自家楼道内安装监控的目的仅仅是希望如果再次发生纠纷或意外,能有完整有效的证据还原事发经过,为自己及其家人的安全提供一些保障。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白某居住于三楼,王某居住于二楼,王某在一、二楼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未直接拍摄白某的私人区域,王某辩称摄像头安装目的为保障安全,白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白某两个摄像头对其隐私权造成侵犯,故其上诉请求法院无法支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争取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在生活中因相邻关系发生争议,应避免过激行为,协商解决,维护邻里和谐。
2020年12月1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291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贺耀弘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