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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国一二线城市居民自有住房,已按市场租金法核算虚拟租金

南生今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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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GDP核算中,居民自有住房虚拟租金的统计规则南生曾做过这样的梳理,大意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版本中,无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都是采用成本法。

所谓“成本法”指的是:在GDP核算中,那些发生过实际租赁行为的居民住房服务产出当然需要纳入经济核算中。可那些没有出现实际租赁行为,老百姓只是单纯地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子里。

则需要“虚拟出来一个租金”纳入GDP核算中,那究竟该如何虚拟呢?在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往往是采用周边可参考的同类型住房的出租价格作为核算样板。

但咱们中国大多数地区的居民租房市场不够完善,租金数据缺乏,缺乏采用市场租金法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必要条件,因此:一直都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个成本包括维修服务费、管理费、虚拟折旧等。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有了改进

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基础上,我国结合联合国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中给出的建议推出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扩展了生产范围,修订了基本核算范围。

例如,将生产者,为了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而进行的知识载体产品的自给性生产纳入生产范围;还将知识产权产品、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纳入GDP最终核算中。

在新的统计框架内,我国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基本指标,包括且不限于“调整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修订了最终消费分类、投资基金份额、金融衍生产品、生产资产、非生产资产、贵重物品”等。

在2023年1月1日的时候,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一篇科普文章,介绍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修订内容,里面明确提到:我国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依然采用成本法核算。

但要求对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服务产出采用“市场租金法”来核算(如下图),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南生曾猜测,2023年我国会进行新一轮的全国性经济普查,预计会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住房租金数据。

国家统计局又给出了新的答复

按照我国GDP核算的新标准,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虽然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租赁行为,不存在实际的租赁价格,但依然要参考周边同类型的租房市场“虚拟出来一个租金”纳入统计中,并且是逐步实行。

那究竟“逐步到什么程度呢”?南生将这个难题交给了国家统计局,他们给出了正式的答复:原则上,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采用成本法计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总产出采用市场租金法计算。

但考虑到除一二线城市外(如下图),我国大多数城镇房屋租赁市场都不够发达,租赁住房占比较低、租金数据代表性较弱,我们仍采用成本法核算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

换言之,中国大城市的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目前已基本采用市场租金法来核算了。估计在新一轮的全国经济普查后,会逐步拓展至全国所有的城镇地区。本文由南生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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