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76件、9715名被告人!广西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南宁晚报
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同时公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通讯员 林艺 摄
据了解,2023年全区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7676件,971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案件数量同比上升87.59%。其中,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75件,涉案金额3.13亿元,904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3人;一审审结关联犯罪案件7201件,案件量同比上升97.56%,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782件319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390件557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9件44人。
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1.被告人林炳寿、林炳森等二十六人诈骗案
2021年11月起,被告人林炳寿先后招揽、组织多人在北海市海城区、铁山港区等地学习诈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逐渐发展成为“飞跃组”、“财神组”、“飞虎队”、“招财进宝组”四个小组共同实施专门针对外国人的“杀洋盘”网络诈骗活动的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制定管理规则,由各组组长对成员的日常管理,其中,被告人林炳寿负责团队管理及财务管理;被告人林炳森负责后勤保障,包括提供跨境网络、香港电话卡以及指导境外交友软件平台的注册、教学等;被告人何翠萍承担女性语音翻译;其他被告人通过Whatsapp、Telegram、WABusiness等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伪装成漂亮女性,按照固定的话术本配置有道词典、谷歌中英文翻译软件,引诱被害人以投资虚拟货币可获得高额回报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经统计,各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59591至846930条不等。2022年4月16日,被告人林炳寿等26人在北海市海城区长青路某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炳寿等2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向不特定多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林炳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炳森等25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2.被告人梁洪铕诈骗案
2018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梁洪铕先后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的家中、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租住处,利用手机网络社交平台虚构名为“杨妍”的年轻女子身份,通过微信撒网式交友,分别与覃某、彭某某等四名被害人进行聊天,确定“恋爱关系”以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父亲生病住院需要费用、没钱还房贷、欠高利贷急需还钱等各种名义不断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给其,诈骗四名被害人共计86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审,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洪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社交平台实施诈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洪铕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梁洪铕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梁洪铕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梁洪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洪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被告人谭某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谭某斌系广西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2022年3月29日,谭某斌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接收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外号“阿冲”的男子使用。该银行卡于同日接收资金8.4万元,其中5万元系被害人耿某被诈骗转入的资金。因ATM机限额取款,谭某斌按照“阿冲”的指示到银行营业厅的人工柜台将该银行卡内资金取现1.9万元交给“阿冲”。2022年8月17日,谭某斌在网上看到《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接受诈骗资金,又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谭某斌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谭某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斌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4.被告人廖某、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8月,被告人潘某某受他人利诱,从事通过手机绑定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俗称“跑分”),为非法牟利,潘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被告人廖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协作,让廖某到不同的金融机构办理多张银行卡,并按照上家的指示使用廖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相互配合操作转账。至案发止,被告人廖某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50余万元,其中有1万余元是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资金流入。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合谋后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协助操作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廖某、潘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应依法惩处。在犯罪中,二被告人与他人合谋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廖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二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潘逸尘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编辑 | 孙玥
审核 | 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