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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贸企业,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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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记者 孟凡君

2023年以来,我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照标准、聚焦重点、帮扶指导、严格执法,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力稳控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日前,应急管理部以部令形式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规定》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在造纸、酱腌菜、皮革、羽绒加工、印染等很多行业领域都发生过,往往都是因为对有限空间内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没有佩戴呼吸防护用品、没有配备安全带等应急救援装备,在没有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施救,出现多人伤亡的悲剧。

《安全规定》所说的有限空间与正常作业的场所不同,它既可以是全部封闭的,也可以是部分封闭的,既有地上的,也有地下的,这些场所一般都不是长时间工作的场所,人员只是在必要时才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维修、清理清淤等临时性的作业。由于有限空间在设计上没有按照固定工作场所考虑采光、照明、通风等要求,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这些危险有害因素会导致人员中毒或者窒息,也可能导致有限空间内发生爆炸。比较典型的有毒有害气体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还有容易导致缺氧窒息的二氧化碳、氮气、氩气等气体,还有一些容易挥发的易燃易爆物质与空气混合容易导致燃爆事故。

在日常生产中,像污水井、化粪池、沼气池,在工贸企业中像发酵池、腌渍池、纸浆池、污水处理池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有限空间,从工贸企业已经发生的事故来看,占比最大的就是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管理部对10年来事故情况作了统计和分析:

■ 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

■ 从危险因素看,主要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气、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 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和窑炉、槽罐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71.5%和73.7%。

■ 从伤亡扩大原因看,没有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盲目施救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在事故类型、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伤亡扩大原因等方面都比较集中,这也是坚持事故导向,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事故分析和监督检查,反映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方面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发生事故的行业相对集中。工贸行业中的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领域企业,存在腌制池、纸浆池、污水处理池等典型有限空间,其中,有机物在厌氧状态下容易分解出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引发急性中毒和缺氧窒息事故。二是一些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十分薄弱。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清楚本单位有限空间存在什么危险因素,对于如何防范中毒和窒息事故风险“不懂不会”,有的没有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不按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很容易由于“无知无畏”造成人员伤亡。三是部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不足。有的配备了防护装备但作业人员不会穿戴,有的配备了气体检测仪但不知道怎么正确使用,有的应急演练走形式,出现紧急情况不清楚救援的程序、不知道如何处置突发情况。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是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范遏制事故的有效“技防”手段,应急管理部专门制定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努力提升从源头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目前,应急管理部正按照试点探索、全面推广、巩固提升三个阶段加快推进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一是开展试点,探索监测预警路径。

2023年,在河北、湖北、广东、内蒙古、山东、云南开展了钢铁企业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试点。

二是全面推广,推动重点企业应接尽接。

目前,在监测预警平台已经接入了粉尘涉爆企业533家、钢铁企业56家、铝加工企业52家。计划到2025年底,推动这三类工贸企业监测联网“应接尽接”。

三是巩固提升,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

在接入企业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将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模型,建立完善报警预警的处置机制,最终实现风险实时监测、动态预警、智能研判和及时的处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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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余早早

​责编:霍悦

​编辑: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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