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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一掷千金”暴露家长监护责任缺位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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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

一起“熊孩子”惹祸案件近日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未成年人小张在吕某协助下,偷偷将家中31斤金条卖掉变现565万元,购置了豪车、奢侈品,为此他还给了吕某21万元作为报酬。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事件背后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是小张卖的虽然是自家金条,但属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卖”,这种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根据这一规定,小张偷卖家中金条的行为,如果获得了父母的谅解,一般便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小张用偷卖金条的钱购买了豪车和奢侈品,其父母能否要回钱财呢?购买商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小张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那么其购车行为需要由父母代理或者经过父母同意、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小张的父母能够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小张的行为无效。

三是吕某是否存在不当得利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从两方面判断:一是获利有无法律根据;二是一方获利致使他方受损。合法劳动获得的报酬、继承的财产等都属于有法律根据而获益,但吕某帮助小张变卖黄金获得巨额报酬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小张父母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小张父母有权要求吕某返还21万元。

未成年人偷卖家中金条,不仅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和帮卖的朋友带来了法律风险。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案例,也是一个警示社会的案例。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未成年人之所以能“一掷千金”,往往存在家庭监护不力等共性问题。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引导,也呼吁学校和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正确财富观念的培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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