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网络投票启动,这几起“首例”入围

媒体滚动 2023.12.04 19:54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于12月4日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在网上进行展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王某武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被提名。这些案件有何看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显示,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钱资湖受阻后,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

经专家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刘某连带承担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这起案件为何被提名推荐?理由有三:

第一,作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审理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综合考量,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生物安全保护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结合行为人的故意心态及将造成的生物安全风险,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对危害生物安全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

第三,引导公民依法放流,体现“抓前端、治未病”的审判效果。随意投放已经成为外来物种进入天然水域的重要原因。本案庭审邀请多家媒体集中报道,网络同步直播,10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专家辅助人出庭科普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提升了公众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修复手段的执行案件

在王某武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综合运用人工修复+自然恢复两种手段,根据涉案野生猕猴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创新引入“野化放归”专业手段,对存活的32只猕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野化驯养,考察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在原栖息地执行放归,确保其顺利回归和融入自然生态系统,有效复壮当地野生动物种群,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执行效果,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强化外部联动,积极借助行政执法单位、科研院所、技术专家智慧,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磋商执行方式,凝聚多元共治力量。同时,引入专业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涉案猕猴处置机构,对机构提出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确保保护的科学性。

同时,抓实全程监督,由法院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对野化驯养进行全程监督,并为放归猕猴佩戴GPS项圈,由动物学专家持续监控,确保生态修复“看得见、能实现”。此外,深化以案释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全程参与、监督、见证执行过程,对野化放归过程跟踪报道,实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修复手段的执行案件,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突出体现。办理过程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突破传统的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引入型”修复执行模式,创新探索“人工野化+自然放归”的“回归型”恢复性司法新路径,实现了以最小化的人工干预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实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从制裁到治理”的拓展延伸。

首例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案件

被告人袁某刚、晋某俊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是全国首例运用“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审结的涉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刚雇佣被告人晋某俊,未经许可在某海域向非法采砂船过驳运输海砂6790.5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3849元。经评估,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5817.90元。

因该案无法对海域生态进行原地修复,云霄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修复方案的时效性、经济性、可行性和费用进行论证,认为补植红树林替代修复更具经济性和可执行性。针对补植红树林的特殊性,云霄检察院委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补植建议,相关补植方案费用合计135000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袁某刚、晋某俊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红树林补植方案,云霄法院聘请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对方案进行论证,建议明确红树林的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种植时间,细化费用项目,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验收监管单位。

经云霄法院主持调解,云霄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5000元,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补植红树林,并在技术调查官的建议下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种植红树林的合同,经技术调查官论证,该补植方案预计未来三年内可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

最终,云霄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晋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本案系海域非法采砂,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若根据鉴定机构意见,采用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还需要前期评估费、论证费、勘察费等多项间接费用,且本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回填。作为福建高院在全省推广漳州中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后的首例案件,通过法检两家共同引入技术支持力量,采取补植红树林的替代性修复方案,修正鉴定报告的部分意见,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提出更科学更可行更经济的方案,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同时,本案创新运用“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因本案被破坏的海洋环境无法原地修复,通过委托第三方异地补植红树林,有效提升红树林增汇能力。为确保补植红树林修复方案得以实施,云霄法院、云霄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漳江口红树林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共建协议”,由保护区管理局划定相关区域作为碳中和示范林,并为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进蓝碳司法与生态修复。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