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桂自然资发〔2021〕8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港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适用范围
本控制指标是对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贵港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或改建工业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应参照执行。
二、主要指标计算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单位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是衡量工业用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用地总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项目对土地的空间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当厂房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地均税收: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项目税收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地均税收=项目税金上缴总额÷项目用地总面积。项目税金上缴总额以市税务部门统计为准。对于外贸企业,企业上缴税金以减免抵退前为准。
(四)产出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工业总产值。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产出强度=项目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五)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对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及合理性的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反映项目中非生产配套设施使用土地的情况,是反映企业内部用地结构合理性的重要尺度之一。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项目总建筑面积×100%。
三、控制指标应用要求
(一)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新建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本控制指标是招商引资、园区工业项目准入、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工业项目强制退出和加强工业项目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如本控制指标未明确的,则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二)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入园(新建、改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地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指标需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的要求(详见附件)。
2.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原则上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且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工业项目绿化布置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的要求。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控制指标要求、国家颁布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等相关土地管理规定,对工业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从严控制供地。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在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和违约责任,并负责对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管。
(五)项目竣工、投产、达产验收时,未达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要求的,应由属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依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等的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工业用地出让时,需将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税收等控制指标具体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
本控制指标中的要求若与《贵港市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贵政办规〔2019〕2号)产生冲突的,以本控制指标要求为准。
附件
贵港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