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占领青岛时期的疫情防控(上)
转自:团结报
□ 刘希洋
1897年11月,德国出兵强占胶州湾,不久,清政府被迫与德国签订《中德胶澳租借条约》,青岛成为德国的租借地。在德国统治的近17年时间里,青岛疫病频发,殖民当局持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深刻影响了近代青岛的城市建设与发展。
德国占领青岛时期的疫情
德占时期,青岛的传染病出现频次较高的主要有霍乱、天花、鼠疫、斑疹伤寒、白喉、猩红热、回归热等。德军进驻青岛最初几年的疫情最为严重。1898年,青岛出现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数名德国军人死亡;1899年,青岛先后暴发斑疹伤寒、回归热、大肠伤寒,德国驻军有数百人感染,数十人死亡;1900年,青岛又出现痢疾和肠炎,1500名官兵中有近三分之一感染。德国总督保罗·叶世克因身染伤寒死亡。1902年,青岛又暴发霍乱疫情,虽然人数不多,但死亡率极高。
随着德国殖民当局疫情防控措施的加强,这种形势到了殖民统治后期有所缓解,青岛本地暴发的疫情减少。不过,由于青岛港贸易量较大,往来船只和人员较多,一些输入性疫病不时在青岛出现。1911年,烟台地区和津浦铁路沿线发生鼠疫,疫情很快蔓延至济南地区。胶澳督署得知消息后,立即下令胶济铁路沿线进行防疫,并对来自济南的所有旅客进行检疫。2月4日,胶济铁路全线停止客运,胶澳地区的铁路网全部封闭,士兵日夜警戒,对过往人员消毒后隔离10天。胶澳督署多次发布防控鼠疫的告示,青岛乡村地区也实行了严格的防疫措施,甚至出动军队进行防疫监督和戒备。到了3月19日,疫情得到控制。4月6日,胶济铁路才正式恢复运营。
总之,德军进驻青岛之初便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殖民当局为了保护统治集团和外国人的安全与利益,尽快建立稳固的统治,被迫在大规模开发建设青岛之前便开始了疫情防控工作,后来更是将卫生学要求作为青岛市区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随着青岛与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输入性的疫病增多,卫生防疫观念和许多防止疫情蔓延的措施也随之融入青岛城市规划建设中。
卫生防疫体系的构建
1898年4月,胶澳总督府成立,总督是民政和军政的首脑,拥有广泛的行政权。一开始,殖民当局并未设立专门的卫生防疫机构,疫情防控主要是由民政部下设的巡捕局(也称巡警总局、警察局)负责,巡捕局设置有卫生警、食物警,负责公共卫生、检疫、防疫等事务,不少警察都是由士兵充任。1911年,殖民当局设立医务局,专门负责管理医疗卫生事务,但诸如防疫、卫生监察、街区清洁等,实际仍由巡捕局负责。
1898年,德国驻军中的一些士兵染上伤寒、痢疾,德国海军远东舰队临时建立了一所简易的野战医院(又称海军医院),收治染疫的德国人,德国在青岛的卫生防疫活动就此拉开序幕。不久,胶澳总督决定扩建野战医院,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医疗需求,这所医院就是后来的胶澳督署医院(俗称总督府医院)。1899年底,第一期工程完工,医院启用。此后,该医院便成为实施殖民当局防疫政策、救治传染病人的重要机构。1902年,殖民当局又在李村建设了一座规模较小的医院,隶属于胶澳督署医院,医院的医生为德国海军军医,与设在市区的总督府医院主要为外国人服务不同,该医院设在青岛的农村地区,负责隔离、救治华人中的传染病人,监测、报告传染病流行情况等。
此外,殖民当局还在台东镇、四方村、沙子口、胶州、高密等市区外围多个方向建设了规模不等的医院或诊所。所有这些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主要医师都是德国海军部派遣的军医,直接受胶澳总督府管理,承担着防止外地传染病输入青岛的工作。这些由军医主导的医院或诊所,是殖民当局构建卫生防疫体系的重要体现,实际上成为胶澳总督府在各地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实施卫生防疫政策的前哨站。大量军医在青岛及其周边地区开展了多层次的疫病防治、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殖民当局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和信息,构建起了保护殖民统治核心地带的屏障。
由此,德国借助军事强制力和威慑力,构建起了军事化的卫生行政体系,保证了殖民权力覆盖医疗卫生领域。而从德占青岛初期的防疫实践来看,无论是构建各种防疫制度,还是颁布各类防疫法规,都具有军事化管控色彩。
1899年,德国开始在青岛修建海港,特地在黄岛设立了一个检疫所,对来往船只和人员进行检疫。1904年,胶澳督署专门就港口检疫颁布实施《防护染疫章程》,明确了检疫规则、检疫流程、检疫内容、染疫船只处置办法及处罚方法等,规定所有船只进入青岛港前都要接受检查,若有染病者就送到隔离病人的岛上,其他船员也要隔离。
在加强检疫的同时,殖民当局还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1900年,胶澳督署颁行《德属之境分为内外两界章程》,明确了传染病的报告人、报告时限、报告地点以及处罚措施等。1906年,胶澳督署又颁布实施《报明传染病章程》,从病种、报告人、报告方式、报告时限、惩处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传染病报告制度。
据统计,德占时期胶澳督署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188种,其中,与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2种之多,约占12%。从卫生行政的角度来看,由军人主导的巡捕局是疫情防控的主体,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上赋予巡捕局很大的执法权力和权威,举凡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事项,如怎么养狗、如何倒垃圾、如何清洁家庭内部的卫生、如何使用厕所等,巡捕局都有权干预。几乎每部法规都有严苛的惩处条款,有的处罚力度相当大。比如,1908年颁行的《订立倒弃脏物章程》中规定:该犯法者若系华人,即罚缴洋或监押至一星期之久,或者笞责至二十五下之多。以上三项科罚或罚一项或兼罚二三项,均须随时酌定。鞭笞这种野蛮的刑罚,在清末刑法中已被取消,然而却被德国殖民者用来专门惩处华人,一度引发人们的诟病和愤慨。由此可知,殖民当局建立的许多防疫制度和颁行的法规,并非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生命健康为宗旨,也不单单是为了遏制疫情扩散,更重要的是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通过卫生防疫来强化殖民者的绝对权力。
经过近10年时间,殖民当局构建起了较为严密的卫生防疫机制,且这一机制基本延续到了德国殖民统治结束。
(作者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