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饲养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万向信托
近日,四川崇州2岁多女童被黑色大型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随后,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已对烈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在同情女童、谴责恶犬伤人的同时,不禁发问:宠物伤人,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解读
那么,宠物狗伤人,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判断谁承担责任,主要看两点:
一看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
二看宠物的伤人行为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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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视频来看,黑犬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主人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根据以上规定,黑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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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宠物全面注意、防范的管束义务,对动物本身的危险性所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如果宠物伤人是被侵权人挑逗、故意挑衅造成的,主人已依照法律规定尽到了管理义务,且被侵权人受伤这一加害结果,系被侵权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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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宠物伤人
为了公民的安全保障,我国不少政府规章等均规定了如藏獒、比特犬等烈性犬作为禁止饲养的犬类。而针对该类宠物狗,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做了如何的防护措施,也不论受害人对其损害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等过错,均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中攻击女童的黑犬为罗威纳,极具攻击性,属于城市禁养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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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弃动物伤人
如果被遗弃动物伤人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自己遗弃动物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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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
现实中经常因为第三人故意或者恶意对宠物施加一定行为,致使宠物狗爆冲伤人。此时,为了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请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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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视频中黑狗的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兼职教授张凌霄分析,如果女童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以上,黑狗的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刑事角度出发,如果狗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基于饲养条件、饲养环境等情况,烈性犬咬伤咬死多人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温馨提示
依法文明养犬,做一名合格的“铲屎官”。主人对于自己宠物犬的“自信”,不应该成为不栓绳的借口,狗绳不仅是对路人的保护,更是对宠物犬的负责。
对于喜欢宠物的朋友而言,“毛孩子”虽然可爱,但了解狗狗的习性,谨慎接近和触摸陌生宠物,尊重它们的领地意识,是对这份喜爱最起码的尊重和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