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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坚果之王”走私案:隐藏的股东与消失的企业

市场资讯 2023.11.02 19:06

近日,被誉为江苏“坚果之王”的江苏鸿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鸿滨公司)及其控股的江苏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东大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备受舆论关注。

本案从最初宣传的案值12亿元、涉嫌逃税6.39亿元,变为案值1.1亿元、涉嫌逃税7000余万元,而辩护方认为逃税金额只有700多万元,与最初相差近100倍;3名主要被告人的主次争议不断;一家参与走私企业只因拒绝派出诉讼代表人,便未受刑事制裁……

12亿到1.1亿

2020729日,连云港海关缉私局人员进入位于连云港保税区内的东大公司厂区,开始收网。

“海关缉私人员出现的时候,身后跟着扛着摄像机的媒体人员。”受访的多位东大公司员工,还记得这个细节。

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并查阅《海关税则》,从美国进口的坚果生料和熟料,存在巨大的关税差异,坚果生料关税比熟料高出50%。据连云港海关缉私局《起诉意见书》和连云港市检察院《起诉书》,涉案公司本来正常的进口方式是:鸿滨公司从美国进口坚果生料,在东大公司加工成熟料,再由连云港汉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舞公司”)报关缴纳熟料关税,运出保税区。但涉案公司通过“以生报熟”的方式走私:即未经加工或仅简单加工,便向海关报关为熟料,将保税区内存放的坚果生料运出。

很快,案发8天后的86日,一家行业自媒体“国际果蔬”撰文称,这是“一起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美国坚果案,案值约12.1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现场查扣走私干果仁5000余吨、货值约1.5亿元,查封仓储冷库5个。”“经初步查证,该案案值约12.19亿元,涉税约6.39亿元。”

如此巨大涉案金额,业界一度认为会成为当年海关缉私的年度大案。

不过,《起诉书》最终改成了1.1亿案值,指控逃税为7000多万元

在涉案金额骤降后,仍有迷雾尚未廓清。

在一审阶段,连云港海关缉私局的《起诉意见书》认为国家税收损失为7840万元,而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则扣减了400万元,金额变为7438万元。

在一审中,多位律师要求海关缉私局和检察院说明稽核方法,以便核算是否准确,但未得到回应。

据“国际果蔬”文章显示,本案涉及的从美国进口的坚果,其实已经缴纳过坚果熟料的关税和增值税,总计18.65%,但却是坚果生料以熟果的名义申报,逃避生料关税,即“以生报熟”方式的走私。而从美国进口坚果的生料,据海关官网通告,从2018年起,遭遇了三轮加税,分别为15%25%10%,共计50%。如开心果,过去关税为5%,经过三轮加征,关税增至55%。带壳核桃和带壳榛子,则从原关税25%,增至75%。这还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是,海关同时规定,上述三轮加税,可以申请豁免,称为“市场化排除”。涉案的四种坚果产品,均在此次排除范围内。鸿滨公司的律师认为,控方在计算案件中偷逃的关税时,沿用加征后税率,导致涉案金额大幅增加。经计算,应缴税款按照市场化排除后,应为2800余万元。

据一审庭审笔录显示,鸿滨公司的辩护律师兰国柱当庭指出,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尽职调查,再排除鸿滨公司已加工的成品,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应为754万元,与最初所谓6.39亿元逃税金额相差近100倍。

律师认为,这一金额,甚至完全可以进入检察院“合规不诉”的范围,即由涉事企业补缴税款及罚金后,进行整改,而不是进入刑事程序。

当地政府确实曾向这一方向努力。据企业有关负责人说,案发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要领导,曾在202127日,带队出函前往连云港市检察院沟通,讲述两家企业对地方的贡献——从项目成立到案发,该企业系园区产值第一名,且已向海关、地方缴纳的税款已近5亿元。但最终,并无下文。

谁是谋划者与隐瞒者

随着案件侦办推进,很快,涉案货值从12亿变为1.1亿,最初被抓的32人中大多数人被陆续释放。最终,在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嫌疑人确定为鸿滨、东大公司2家单位,以及6名自然人,且其中3名中层管理人员被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3人,分别是两家涉案公司的高管林某节、黄某军,以及负责报关的汉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玲。

现年54岁的林某节为鸿滨公司股东,在个人被告中排名第一,更在“一审判决书”中以主犯身份,被判126个月有期徒刑,获刑最重。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走私时间段为20201月至7月,但林某节自始至终,都称自己直到20204月后才知道“以生报熟”一事,且从未谋划、指使此事,只应对后期的默许、纵容负责,而不应当对所有金额负责。

据一审庭审笔录,林某节当庭表示,另一被告人黄某军是仅次于他的鸿滨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25%。一审中,鸿滨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厚厚一叠审批表,以证实无论是鸿滨公司的出差、报销还是日常采买等大小事务,均由黄某军签字。

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林某节当庭称,在连云港保税区建立东大公司,从筹划到投产,都是黄某军在推动,所以就由他来管理。20201月疫情爆发后,林某节便在老家福建过年,随后其母病重,他便始终陪伴,直至4月母亲病逝,期间鲜有过问公司事务。

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的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的东大公司是由鸿滨公司与港商张某(化名)共同建立,各参股50%,于201911月在连云港保税区投产。林某节回忆,他其实不太想和港商张某合作,因为鸿滨公司所在的沭阳县,距连云港保税区不远,他从连云港入行的进口坚果可直接运到沭阳加工,并无在连云港建厂的必要。两人早在2008年就闹翻了,但黄某军一直从中撮合,才勉强答应。

一审中,林某节的辩护律师顾广义展示了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时,黄某军曾多次向林某节提及,港商张某想通过东大公司做“小路货”(即走私货),而林某节每次都明确拒绝,并直接称这是“有命挣、没命花”、“我怎么说你都听不进去,(搞)一点跟两点没区别”。

另据一审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以生报熟”走私,操作指令多由黄某军下达给仓储、物流等部门。而货代刘某玲一方则会配合报关,并叮嘱要在货车副驾驶或货箱外层放熟果,以进行遮掩。

但第二被告人黄某军在一审、二审中,当庭都坚称自己并非鸿滨公司股东及总经理,只是一名普通的销售,无权管理鸿滨和东大公司,每年工资是10万元,“公司所有人都比我工资高。”二审出庭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小乐问:“既然你说工资这么低,那你为什么还一直留在鸿滨公司?”黄某军解释所谓的股份,其实是借款,“因为公司欠我1000多万元,留在公司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债权。”

最终,“一审判决书”认定林某节是鸿滨公司实际控制人、东大公司主要控制人,而对黄某军,只认定他对鸿滨公司、东大公司都有指挥、管理权,但未认定股东身份。

二审开庭时,林某节的二审律师周筱赟当庭称,黄某军是否滨滨公司股东,是本案的关键。在案证据并没有任何林某节决定、策划走私的证据,反而有很多他拒绝走私的证据。一审判决的逻辑是,黄某军不是股东,所以他没有动力决定、策划走私,所以推定他的行为必定是林某节指使的。

“如果黄某军不是股东,鸿滨公司的销售额最高可达10亿元,他为了一年10万块钱,而且还自称被拖欠,却一直做了这么多工作。难道,黄某军在鸿滨和东大公司是做慈善吗?”周筱赟律师当庭质疑。“但是,如果黄某军是股东,一切都可以合理解释了。”

周筱赟律师在二审当庭出示了五组新证据,分别是黄某军和其女儿、亲戚、朋友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黄某军在鸿滨公司拥有股份。

黄某军对一位称其为姐夫的人称:“我在沭阳和林老二(即林某节)买了一万平厂房,在装修。”“27.5%股份。”

黄某军对其女儿称,今年(2019年)分红有1000万多,前年800万左右,“这两年(加起来)应该是2000万左右”。

黄某军对一位向其借钱的女性朋友称:“我们三个股东四个工厂,每个工厂投资都不低于4000万,还不算流动资金。”

但黄某军二审当庭回应: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伪造的,是对其陷害。后又称这只是他吹牛。黄某军的二审律师江庆欣也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怀疑。周筱赟律师则回应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来源完全合法。

随后,二审的审判长尚召生向黄某军发问:“你说这是借款,那一年你应该拿到多少利息?”黄某军称他从未一次性拿到过一年的利息。法官说我问的是假设,黄某军称他是小学文化,算不出来。

消失的货代公司

本案引发众多法律人质疑的,是汉舞公司在一审判决中的缺席和定罪。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鸿滨公司、东大公司通谋,伙同汉舞代理公司通过伪报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系单位犯罪……在单位共同犯罪中鸿滨公司、东大公司是主犯,汉舞公司是从犯。”

而“一审判决书”还写道:“汉舞公司没有诉讼代表人,公诉机关未予指控,本案不予处理。”不过记录在判决书中的、来自汉舞代理公司的证人就多达8名,且案发后至今,汉舞公司仍为存续状态,刘某玲的丈夫冯某某仍为股东,担任公司监事。他们依法均可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黄某军在一审曾当庭表示:“刘某玲告诉具体操作的人,把熟料放在什么地方,比如让放在车厢外侧,或者干脆放在副驾驶座上,这样竟然也能通过查验。”“刘某玲在走私过程中责任最大,东大公司‘报熟出生’最开始是刘某玲的主意。”

但一审公诉方出示的证言和聊天记录则显示,案发前,刘某玲曾手把手指导东大公司的员工制作虚假台账,以应对检查。

最终,走私的关键人刘某玲,一审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在二审中,她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二审法院宽大处理。而她的汉舞公司,则因“没有诉讼代表人”,一审未被惩处。而列为被告的鸿滨公司和东大公司,一审分别被处罚金3500万元和2800万元,以及追缴7400多万元税款。

多位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对一审法院以没有诉讼代表人为由,未将单位列为被告表示疑惑。律师表示,如果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总之,不可能因为没有诉讼代表人,被告单位就逃避刑事制裁了。

二审中,鸿滨、东大公司、林某节、黄某军的辩护律师兰国柱、封海滨、周筱赟、江庆欣均当庭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汉舞公司是共同犯罪,但汉舞公司却没有出庭,既剥夺了汉舞公司的法定权利,也侵犯了其他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据悉,此次二审开庭,从上午9时持续到晚上2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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