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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劳动仲裁院依法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媒体滚动 2023.10.31 09:55

转自:河工新闻网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领域已越来越为人所熟知。大家对劳动者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比较熟悉,那在职期间要不要遵守相关竞业限制约定,一方违约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廊坊市劳动人事争议合议仲裁庭审结的涉及25人的特殊案件,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小房等25人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小房等人参与了用人单位安排的研发和设计工作,同时,在多个项目的核心岗位任职。可以说,他们知晓A公司的众多商业秘密。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劳动者)违反保密规定或者纪律,造成甲方(用人单位)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利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小房等人离职后,A公司向他们发放了《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通知自离职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24个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A公司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然而,这些补偿金多次被劳动者退回,A公司继续支付。

离职后,小房等25人到B公司工作。两家公司均为大型知名企业,B公司作为招标单位,A公司作为中标单位,双方有过多次研究阶段勘察测量的服务项目合作。B公司与A公司资质等级有重合部分,都可承接一些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已经形成了与申请人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小房等人离开A公司应聘到B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

A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小房等25人按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该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相关损失。

最终,依据A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

廊坊市劳动仲裁院仲裁员袁媛表示,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的规则,一切都要在遵守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经营信息。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内容,签订协议后务必谨遵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也应各自做好表率,疏导好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形成良性合作及竞争关系,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记者哈欣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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