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打击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杨奇哲 通讯员 周青平
10月25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省《打击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日前公布。为进一步净化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市场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综合批发市场、校园周边超市、农资经营集散地、农村电商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食品、药品、农资、儿童玩具、妇女用品、老年用品、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等重点商品,在全省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查处公布的10起典型案件,其中有7起与食品、餐具和食品添加剂有关,此当引起食品生产加工与经销企业、商家的高度重视。相关案件如下:
1.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横港远景榨油坊加工销售无食品标签菜籽油案
2023年4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横港远景榨油坊加工销售无食品标签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食品标签的菜籽油、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横港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瑞昌市横港远景榨油坊内有6瓶加工灌装好的菜籽油待售,上述菜籽油无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名称、作坊名称、保质期等内容。经查,上述无食品标签的菜籽油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灌装后待售的,未贴食品标签是因为该榨油坊所使用的标签已全部使用完毕了。上述无食品标签的菜籽油违法货值为2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无食品标签菜籽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农村食品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此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食品菜籽油市场,保障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信江新区林先生小卖部销售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9月1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林先生小卖部销售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预包装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辣条、面筋等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的问题在农村和学校周边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个体经营管理相对落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意识不到位。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农村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3.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南县超点超市经营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产品案
2023年8月15日,赣州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南县超点超市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商标权白酒、罚款720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根据线索,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定南县超点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双沟大曲”白酒,共计53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授权使用证明及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认定当事人待售的上述白酒均非权利人生产或其许可生产。经查,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了城乡结合地区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陈某某汤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9月6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樟树市陈某某汤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300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当日加工的白馒头、红糖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制作上述白馒头、红糖馒头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蛋白糖”代替白砂糖。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不合格白馒头、红糖馒头各15个,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在人们生活中十分常见,但由于其数量多、流动性大、开门时间不固定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长期大力开展针对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的监督抽检工作,保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落到每一个角落,让市民都能吃到放心满意的食品。
5.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奉新良丰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圆竹筷案
2023年9月13日,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奉新良丰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圆竹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没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奉新良丰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圆竹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0-(2023)SH-0267,所检验霉菌显示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一次性圆竹筷70000双,成本价0.02元/ 双,全部销售完毕,后未再生产,以上该批次圆竹筷涉案货值1960元,违法所得650元。且当事人对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筷子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全链条打击。
6.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 21日,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彭某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07月10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某某设立在新江乡横石村的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获待售的食品有 某品牌牌夹心饼干5盒,超过保质期 66 天;“赣 遂”牌多味豆子5 包,超过保质期 59 天。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建账,非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的问题在农村相对而言比较普遍,一些农村个体经营管理相对落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意识不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乡区会平酒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7月26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东乡区会平酒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予以销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2017年10月20日生产经营的“六年高粱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已对该批次“六年高粱酒”剩余12kg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息息相关,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利于警示食品服务单位或个人,促使其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自我规范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诚信经营常态。
初审:李松 责任编辑:张嘉真 审核:彭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