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江西多地公告!发现速举报!
都市现场
10月16日上午
四川成都崇州发生的恶犬伤人事件
让人揪心
10月17日,四川乐山
又有网友爆料
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
近期
多地发生未拴绳大狗咬人事件
“文明养犬”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哪些犬种不能养?
一起来了解下
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江西多地公告!
发现速举报!
(排序不分先后)
南昌市
早在2016年7月1日,南昌市便出台了《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南昌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对于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第一次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扣押犬只,对个人处罚500元,督促规定时间登记;逾期再不登记的,将没收犬只。
南昌33种禁养犬只:
1. 所有种类的藏獒
2. 意大利卡斯罗犬
3. 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4. 荷兰牧羊犬
5. 佛兰德斯牧牛犬
6. 比特斗牛梗犬
7. 斯塔福梗犬
8. 阿根廷杜高犬
9. 巴西非拉狗犬
10.中亚牧羊犬
11.俄罗斯高加索犬
12.苏俄猎狼犬
13.圣伯纳犬
14.罗威纳犬
15.德国拳师犬
16.杜宾犬(大型)
17.秋田犬
18.德国牧羊犬
19.法国狼犬
20.捷克猎狼犬
21.川东犬(重庆犬)
22.牛头梗
23.纽芬兰犬
24.爱尔兰猎狼犬
25.阿富汗猎犬
26.大白熊犬
27.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28.昆明犬
29.日本土佐犬
30.英国马士提夫犬
31.比利时牧羊犬
32.大丹犬
33.威玛猎犬
南昌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一)富大有路、创新大道、艾溪湖北路、天祥中大道、龙翔一路、瑶湖西大道、艾溪湖南路、创新大道(尤氨路)、货场路、南钢大道、昌东大道、顺外路、高新南大道、南昌大道(东)、莲塘北大道、岱山东路、迎宾北大道、焕章路、金沙大道、南昌大道(西)、沿江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围合区域。
(二)赣江北大道、经开大道、金山大道高架路、港口大道、下庄湖路、昌北大道、英雄五路、英雄大道、南昌西外环铁路沿线、昌西大道、320国道、物流南街、阁皂山大道、龙兴大街、明月山大道、德兴街、西一环路、洪州大道、三清山大道、宜春大街、三百山路、西环铁路高架桥线路、赣江南大道、赣江中大道围合区域。
(三)湾里管理局代管以下范围:
1.站前街办:东方红社区、站前社区、洪崖社区、文明北路社区、翠园社区、江如社区;
2.幸福街办:牌楼社区、磨南社区、磨北社区、招贤社区、竹山社区、爱民社区、九湾社区、阳光社区;
3.招贤镇:夏泽村、南宝村、佘牟村、湾里村、竹山村、竹林村、霞麦村、蔬菜村、招贤村、聂城村、港下村、红湾社区。
警方提醒
出门给爱犬拴好牵引绳
随着养犬的市民越来越多,为了保护美好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了保障大家的生命安全,南昌警方提醒广大养犬居民要做到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如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文明养犬”现象,或发现禁养犬只(南昌有33种禁养犬只),可拨打110举报。
出门给爱犬拴好牵引绳,牵引绳是狗狗的生命线,不仅可以避免走失的烦恼,对怕狗的路人也是一种尊重。尽量避免带爱犬到人流密集的地方,并主动远离老人、孕妇、小孩等特殊群体。
爱犬在公共区域及绿化草坪、楼道排出粪便等污物,主人必须立即清除,避免对他人生活环境和卫生保洁带来影响。定期给爱犬驱虫(包括体内和体外),并定期让爱犬注射疫苗,减少人畜共患的疾病,爱犬健康,主人也健康。如因爱犬引发纠纷,主人应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如爱犬伤害他人,主人应主动致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赣州市定南县
10月17日起
定南县中心城区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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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定南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整治区域为定南县中心城区范围内(东界:富田工业园正大门;南界:高铁新区;西界:前程大道与京九大道交界口佳达商业中心;北界:三南大道与仙岭大道交接口)。
二、划定区域养犬人士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
七、公安机关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予以捕杀。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十、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7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公安);4289738(城管)
定南县公安局
定南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赣州经开区
3月13日
赣州经开区发布规范养犬通告
对居民养犬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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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预防犬类伤人、扰民等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卫生的城市形象,切实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江西省犬类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戴防护口罩,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四、对城区内无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处理,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疯狗、伤人狂犬坚决予以捕杀。
五、公安机关将组织民警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违规养犬者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市城管局开发区分局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2023年3月13日
龙南市
1月28日起
龙南中心城区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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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试行)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南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心城区区域范围
(一) 东以狮山公园为界;
(二) 南以东湖花园为界;
(三) 西以龙泉大道润泉供水公司为界;
(四) 北以阳明桥、玉环路为界。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应当于2023年3月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饲养人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自饲养之日起20日内在龙南公安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之“龙南智慧养犬”登记申领电子《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于2023年3月1日前申报登记完毕。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五)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六、犬只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犬只登记、养犬证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调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二)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犬类禁入标志,对携带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街面、道路等其他场所携犬未束犬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携带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等监管工作,做好犬只集中收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指导、督促审查合格的动物诊疗机构做好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只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视为无主犬只,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捕捉后交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七)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八)龙南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网格责任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宣传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证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南市公安局
龙南市城市管理局
龙南市农业农村局
龙南市卫健委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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