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烈犬咬伤,狗主人将如何担责?保安没上前,物业有责任吗?
转自:上观新闻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一名幼童遭未栓绳大型犬撕咬。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受伤女童已于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10月17日17时许,四川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就“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中称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犬只伤人事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
为何恶犬伤人事件频发?
犬只伤人后,可能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肇事犬主人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现场视频显示,在小区草坪上,一只黑色大型犬正疯狂撕咬倒在地上的孩子,疑似孩子母亲的人则用身体保护孩子,另一只白犬不停在周边转圈,有人拿着拖把试图驱赶犬只。
女孩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被咬女孩刚满2岁。事发时,她和孩子刚出单元门,就被一黑一白两只大型犬盯上,她将孩子护在身后,但黑色犬还是冲了上来,将孩子死死咬住。
据媒体报道,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该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2016年修订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如果违反规定,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罗威纳是否属于法规禁养的烈性犬,有待执法部门根据操作细则确定。
这条罗威纳犬显然没有系狗绳,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这种情况如何发生在上海,会怎么样?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蒋振伟律师表示,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在外要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戴嘴套以及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如果违反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女孩母亲在采访中说,事发时小区保安站在消防通道处,一直没有上前。那么,本次事件中,物业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这就涉及到《条例》的实施层面。”蒋振伟表示,执法监督的职责分散在各个不同的行政部门,犬类的登记是在公安部门,犬类的防疫工作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不牵绳遛犬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各个部门需要做好联动和协调的工作,严格执法,根治恶犬伤人事件。
此外,《民法典》942条规定了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及责任,需要合理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在本事件中,除了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外,小区物业可能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肇事犬主人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最新通报,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年来有多起案件中,饲养人因烈性犬伤人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被判处刑罚。那么,此次事件中的肇事犬主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蒋振伟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恶犬主人违规饲养猎犬,并未牵绳导致伤人事件发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这名女童伤势最终被鉴定为是重伤,犬主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犬宠伤人,主人应该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被侵害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刺激狗狗导致伤人,那么狗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从这起事件上来看,并没有看到这个小女孩以及她旁边成年人对宠物有任何的挑逗的行为。
而且,饲养人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尽到避免宠物伤人的责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蒋振伟表示,如果肇事犬主人说这只狗是他遗弃的,或者本身是关在家里面,自己逃出来咬人的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能够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