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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司法拘留显威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快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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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法院为深入“三秦锐士•2023”专项执行行动,2023年9月15日一大早,执行局工作人员正在与一起排除妨害案中被执行人沟通挪车事宜,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故对被执行人准备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移出停放在长武县某村供水井项目C2-2井施工现场的陕AG****号55吨起重车。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在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表示同意自行移出涉案车辆。经本院再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23年9月28日之前移出停放在长武县某村供水井项目C2-2井施工现场的陕AG****号55吨起重车,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杨某某挪车补偿款12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期移出停放在长武县某村供水井项目C2-2井施工现场的陕AG****号55吨起重车,本案执行完毕。

作者:崔宁、魏鹏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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