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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被公司索赔百万元 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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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被公司索赔百万元 法院:不用赔

【#网红主播跳槽被公司索赔百万元#法院:不用赔】2018年11月,小陈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系小陈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方,小陈从事对外演艺业务的所有收入由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如因小陈给公司或合作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小陈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公司直接、间接损失。后来,小陈因该公司扣减其收入,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跳槽到另一平台从事主播工作,平台向小陈原公司支付转会费5000元。小陈原公司认为小陈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小陈赔偿公司9.5万元,小陈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且公司没有按约定足额向小陈支付其应得收入,构成违约,小陈可以解除合同。小陈于2019年11月提出转会申请,某平台依平台规则向公司支付了强制转会费5000元,应视为其向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故小陈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合同解除后在平台或其他公会直播表演不构成违约。最终,揭阳中院判决经纪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主播收入违约在先,网络主播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网络主播就业方面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对待双方的法律关系,充分了解该行业的工作模式,特别注意权利义务条款,警惕经纪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如果网络主播向公司提供演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洁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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