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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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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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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退役士兵就业扣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注意: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减免条件应按规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参考

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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