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死而生!破产重整全流程详解
ziguanxiaoyun
来源:资管云
毫无疑问,破产重整是当下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走向。
长久以来,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使得我们认为“破产”就是负面的代名词,是企业彻底重生无望,走向死亡的“地狱通道”。一旦债务人破产,人们往往陷入“谈破色变”的恐惧中,破产了企业不就是没了?老板也跑路了?我找谁要钱去?
俗话说:不破不立,破而后立。破产可不仅仅指清算,还有重整。
破产重整简单来说,是陷入困境但却具备价值的企业,通过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甚至以往“大到不能倒”的企业,纷纷都走入了破产重整,青海盐湖、海航、方正,包括现在风声鹤唳的恒大,对于它们来说破产重整带来了“起死回生”的机遇和喘息的时间,可能是它们最好的结果。
2022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以适应最新形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毫无疑问,破产重整是当下不良资产行业的重要走向。
但破产重整无论是对于很多金融机构及不良资产服务商来说既熟悉又陌生,常常接触但却“以管窥豹”。所以了解破产重整的全流程对于每一个资产管理人来说都是必修课。《破产重整业务全流程实务解析》
01
如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程序启动的主要流程,首先是破产申请人申请。那么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在实践中,债务人申请自己重整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因为债务人申请自己重整的门槛比较高,除了要提交符合破产条件的相关证据以外,还要提交职工安置的方案、地方政府维稳的同意函等等,审批的标准比较高。所以哪怕某个企业要破产已经成为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的共识,他们仍然会选择通过某个债权人去申请破产重整,而不是让债务人申请。
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也有权对企业申请重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这个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限定为说必须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要占到一定比例,对重整的利害关系足够,都可以申请重整。
破产申请之后,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债权人或出资人的重整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实践之中大部分比较有价值的企业,会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不是由法院决定到底重整还是不重整,只要这个企业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法院必须要让这个企业重整。因为在法律价值层面,让企业重整相比于让企业清算,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看出,破产重整是法律提倡的处理企业债务的方式。
02
破产预重整是什么?
预重整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个模式。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发布了关于预重整的制度安排。
预重整是指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以后,可以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这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上如果预重整阶段的重组方案谈下来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都通过了,预重整方案可以直接转化为重整方案,在预重整阶段签署的协议在进入重整以后也都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说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预重整被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
但是破产预重整不能起到破产重整受理的法律效果。比如财产保全、诉讼集中管辖等相应的破产保护机制,预重整是无法享受的。所以预重整虽然有好处,但是单纯寄希望于预重整就能够解决全部问题,或者觉得预重整的方案达成后就万事大吉,这样的想法还是过于天真。
03
如何指定破产管理人?
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以后,要去指定一个管理人。管理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清算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所。特殊情况下,还有政府直接做重整管理人。
首先,对于规模特别大的、影响力特别强的这些企业,例如海航、北大方正等大型上市公司,债权债务比较复杂,往往是通过清算组的方式设定管理人。清算组的成员,既包括律所、会所这些专业机构,也包括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代表。
另外一种常见的管理人是律所,律所是我国目前破产重整中最活跃的一类管理人。因为律所在清算组中可以发挥作用,也可以单独做管理人。
除此之外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为重整方案设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多,所以单独由会所来做重整阶段管理的情况比较罕见。如果是单纯的破产清算,会计师事务所比较擅长,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比较多。
清算所是综合性的清算公司,这样的公司都是持牌经营的,在国内不是特别多。现在主流的大的企业的破产重组中,清算所不是特别常见。
还有组合式的管理人,就是由律所和会所联合起来做管理人。
还有最罕见的一种情况,是由政府作为管理人接管企业,比如宝塔实业企业的管理人,是宁夏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这在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中非常罕见,政府一般会选择在清算中体现自己的影响力,而不会直接下场去做管理人。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整个过程中,债权人比较难去发挥作用。因为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但不是说债权人完全发挥不了作用,如果债权人能够联合起来,考虑到后续管理人的报酬、重整能否成功等问题,管理人也不得不去考虑债权人的声音,通过债权人的发声来改变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策。
04
如何填写债权申报表?
当破产管理人指定后,会发出相关的公告,后续就要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申报需要哪些准备呢?首先,要写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其次,要写申报的债权金额;第三,要写申报的债权的担保情况,因为申报的时候,如果不写债权的担保情况,就视为放弃担保权利;第四,是债权的诉讼仲裁情况。
那么在填写债权申报表时,这些内容到底具体怎么填?
首先,债权人的基本信息除了要写管理人的公司名称以外,还要把资管计划的名称写在申报文件里,即债权人的名称是XX资产管理公司(代表XX资产管理计划),在申报的时一定要写清楚,因为后面会涉及到管理人席位的问题。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很常见: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多个资产管理产品,都成为了同一家企业的债权人。但是这些资管产品背后的委托人可能不同,决策机制也不同,所以对破产重整的方案,有人同意有人反对,如果申报时不加以区分,会给后面管理人的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所以申报时,就要按照资管计划为单位,而不是资产管理人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二,申报的债权的担保情况。通常债权申报表中,都会要求债权人明确是否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没有申报担保物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这种情况下,优先债权人不但将沦为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平等清偿。并且如果有其他保证人的,他们将一并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如果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申报的时候放弃了物保,在物保的财产价值的范围内,人保即其他的保证人也会免责,到时候会造成人物两空的情况。所以,如果是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填写债权申报表的时候一定要特别谨慎小心,担保物权是一定要申报的,是不能够轻易放弃的。
第三,债权的诉讼仲裁情况。《企业破产法》第47条的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都可以申报。但是对于这些未决诉讼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一般并不会直接进行实质审查,在法院判决之前管理人会在参与开庭的程序中进行一些实质性的抗辩,直到法院最终生效判决。
如果债权没有被法院确认,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上是没有表决权的。这个影响非常大,因为表决权是债权人最重要的一个实体权利,没有表决权,后续破产重整的方案通过与否,债权人都发表不了意见。此时可以凭借完全没有争议的部分向管理人申请临时表决权,法院也会对临时表决权进行裁定确认,后续债权人可以凭借临时表决权参与表决及重整程序。
第四,申报债权金额怎么填?《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这里的利息不仅指债权的期内利息,也包括违约金和罚息等。无论是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都计算到破产重整受理之日,不存在利息持续计算的情况,所以总金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字。
05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要做什么?
在企业破产的重整的全流程之中,债权人会议也是每一个债权人必须要面对的事项。一般来说,有两次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本身的职权有关,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内容是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同时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时,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实践中,后面的债权人会议一般在通过破产重整方案时召开,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债权人会议,因为破产重整的方案直接影响到债权本身的清偿率。
06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如何通过?
最后,进入到最关键、最复杂的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商业博弈。在实践中,破产重整计划到底是怎么通过的?
首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再延长3个月。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最关键);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出来以后,就要对重整计划的草案进行表决。依照债权分类,全体债权人分成多个组别,每一组都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而且要每一组都通过才可以。
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如何才算通过呢?列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注意这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概念,而是要全部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以后,就要进入到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批准程序。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但可以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如果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破产法》第87条所规定的,包括担保债权的清偿率、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强裁是一个问题。2010年到2015年,破产重整还处在草莽阶段,带有比较强的政策色彩,动不动就要批准强裁。很多资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时都“谈破色变”,因为那个年代的破产本质上就是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2018年以后情况出现了明显好转,很多地方都出台了规定,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以后才能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最典型的是丹东港强裁造成的市场影响比较恶劣,所以现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会非常谨慎,甚至宁可让它清算,也不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文:石豆 | 智信研究特约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