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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8连板后,股东“清仓”套现被立案!曾违规举牌遭警示,他还是“明星学校”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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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乐家居于9月6日晚间公告,股东于范易等出现“清仓式”减持。当晚,上交所火速向公司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核实减持情况及明细。

7日午间,我乐家居公告,公司获悉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证券时报、公司公告、每经网、财联社、第一财经、界面新闻、公开信息

在监管零容忍之下,我乐家居(603326.SH)持股5%以上大股东违规清仓式减持一事震惊了资本市场。“顶风作案”的违规减持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触犯了多条市场规则。据财联社记者了解,上交所已在第一时间发出监管函件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继昨晚上交所发出监管工作函后,今日午间,我乐家居又发公告,因涉嫌超比例减持,于范易等相关股东已于9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告知书。我乐家居公告还称,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

若按9月6日收盘价16.13元/股计算,此次清仓式减持最高或套现3.62亿元。9月7日,我乐家居尾盘跳水跌停,成交金额超10亿。

01

股票大涨股东“清仓”套现

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我乐家居公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9、0102023010、0102023011、0102023012、0102023013),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调查期间,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每经网稍早前报道,9月6日,A股开盘后不久,以全屋定制、整体橱柜为主营业务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我乐家居,603326.SH)再度涨停,取得8连板,报16.13元。

9月6日晚间,我乐家居发布异动公告,经公司与其他股东核实,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244.04万股,持股比例为7.1124%。

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为0.0013%。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为2244.04万股,减持比例为7.1124%,并买入4200股。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股东核实股份变动情况。

据悉,我乐家居主要从事整体厨柜、全屋定制家具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公司8月26日披露的半年报显示,得益于经销业务和大宗业务收入同比增加,叠加上年比较基数相对较小,公司上半年实现营收7.36亿元,同比增长3.53%;净利润5986.31万元,同比增长48.26%。

02

曾违规举牌增持遭警示

于范易何许人也?

据第一财经,我乐家居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事先确实并不知情。该股东所持股份是自二级市场购买,所以不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其电话通知公司的时候已经完成减持。

据财联社,早在2021年,于范易入股我乐家居之时,就曾在达到举牌线(持股5%)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越线继续增持,其也因违规举牌先后受到上交所、江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警示。此番,于范易再次违规减持,是否为“明知故犯”?

对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此次对我乐家居的违规减持,已明显触犯红线。其违规行为主要是持股变动比例“越线”未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据界面新闻,于范易在资本市场鲜有露面。但于范易有着另一身份——烟台青华中学校董。昨日(9月6日)烟台青华中学举行庆祝第39个教师节暨优秀个人表彰大会,于范易作为校董出席并致辞。烟台青华中学是当地的“明星学校”。今年烟台青华中学有学生收到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也有学生陆续收到中科大、人大、同济大学、山东大学等知名大学录取通知书。

公开资料显示,于范易在山东埃维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埃维青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埃维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法人等职务,烟台青华中学法定代表人也为于范易。

03

多家公司大股东终止减持

据证券时报,减持新规从破发、破净、分红等方面,约束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近期,多家上市公司近期发布了大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次减持新规与之前的减持规定相比,最鲜明的特点在于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减持条件和上市公司分红和股价挂钩,而上市公司的分红能力以及公司股价又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密不可分。

有券商指出,减持新规的底层的逻辑就是只有把公司经营好、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才有资格进行减持,某种意义上是建立了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减持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更大程度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有助于建立更为良性的股市生态、推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据券商统计,此次新规实行之后,机械、电子、医药、基础化工、计算机、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主要是科技成长性板块受到减持限制的上市公司是最多的。

但如果考虑到各行业市值差异较大的因素,受减持新规影响最大的行业是银行、房地产、钢铁、石油石化、商贸零售等周期性行业。

但考虑到这些行业主要是国有控股股东,自身减持的意愿从历史上看本来就较低、且减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更多、流程可能也比较长,实际影响预计并没有看起来那么大。

业内人士指出,监管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长期有利于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但部分公司仍旧存在的“侥幸心理”不可取,应主动遵守新规,更加专注主业,注重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和分红能力,推动公司经营更加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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