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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来了!建信金风绿电REIT已申报至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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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据深交所披露,建信金风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公募基金(建信金风绿电 REIT)项目已正式申报!建信金风绿电REIT是首单民间投资清洁能源REITs项目。

原始权益人:青岛天润启航投资有限公司(金风科技全资子公司)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基础设施项目为金风绿能管理运营的全南天排山项目,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决算总投资为 87,026.62 万元,于 2014 年 12 月取得赣州市发改委的批复。项目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50 台 2000 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座110kV 升压站以及一座综合楼等配套工程。项目 50MW 于 2016 年 12 月并网完成、50MW 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陆续并网,于 2018 年 3 月末并网完成,已经进入平稳运营阶段。

建信金风绿电REIT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延伸阅读:基础设施REITs试点申报辅助手册之风电及光伏发电专篇

第一章  申报条件

一、资产类型

风电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等类型;光伏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等类型。

二、资产运营成熟度

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但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与其他类型项目存在一定差异,从并网之日起即可满负荷运营,因此可以考虑未满3年的清洁能源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三、资产规模

四、资产权属及合规性

(一)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

(二)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光伏项目中较为常见的租赁用地,需提供有效的土地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文件对土地使用的相关要求。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需注意土地租赁合同期限的有效性。

(三)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

主要包括:

投资管理手续是否合规,应以项目投资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主要判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时无需办理但按现行规定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应按当时规定把握,并说明有关情况;项目投资建设时应当办理但现行规定已经取消或与其他手续合并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应由相关负责部门说明情况或出具处理意见;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和现行规定均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原则上应由相关负责部门依法补办,确实无法补办的应由相关负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如项目曾进行改变功能用途的重大改扩建,应主要依据改扩建时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判断其投资管理合规性。

(四)可再生能源补贴确认

如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需确认项目是否被列入国补目录,是否被列入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

五、资产可转让性

(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二)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

(三)对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

(四)如原始权益人为国有企业,应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项目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出具豁免进场交易的函,或出具同意进行协议转让的批复。

六、回收资金要求

(一)严格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含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其中,不超过3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不超过1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已上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小股东退出或补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流动资金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二)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净回收资金使用进度明显不符预期的,应审慎考虑新购入项目安排。如回收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申报时拟投入项目不一致的,应按要求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说明情况。

(三)为确保回收资金尽快用于项目投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投资司直接报送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同步抄送再投资项目涉及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七、需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件

第二章  部分核心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风电、光伏REITs归属于经营收益权类还是产权类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3年3月开门会有关材料,已发行的中信建投家电投新能源REIT和中航京能光伏REIT属于经营收益权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236号文规定,“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

二、关于同类资产认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3年3月开门会有关材料,风电、光伏项目均属于清洁能源项目,其收益结构较为类似,面临问题存在很多共性,可考虑认定为同一类型项目。

三、分布式光伏项目是否可发行REITs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3年3月开门会有关材料,分布式光伏发行公募REITs可以研究,但需重点关注项目合规性手续问题。特别的,居民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涉及居民数量较大,手续核查难度较大,建议审慎研究,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具体研究。

四、关于国补问题

部分新能源项目国补占比相对较高,如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的电价构成中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占比为54%。由于国补回款的稳定性、时效性对资产的估值具有较大的影响,如因国补政策发生变化或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缺口扩大等因素导致基础设施项目国补回款周期长于预期,可能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国家发改委对新能源项目的国补占比以及对国补的相关处理方式较为关注。已发行的中信建投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和中航京能光伏REIT均采取了适当方式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国补账期风险缓释进行了有效安排。

内容节选至《广东省基础设施REITs试点申报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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