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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示不进行垃圾分类的业主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丨我来帮你忙

媒体滚动 2023.09.04 22:30

转自:上观新闻

有市民来电咨询

其所在的小区物业

在垃圾分类厢房

安装了摄像头

把不分类的业主的图片

公示在垃圾房墙上

这是不是侵犯业主肖像权?

本期嘉宾

付琼 律师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何为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由《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律师看法

付琼律师表示,本案例中,物业公示业主图片的行为,如果仅仅简单的公示图片,非常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这里涉及粘贴位置、粘贴时长、是否有经复核等问题,并非只是简单的公示。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业主委托的契约义务行为,而非行政行为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实质是向业主提供服务,简单的公示行为非常容易侵犯业主的肖像权。

小区业主实际上是采取合同方式自愿将物业管理权让渡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所有权的延伸,而这种权利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而非行政管理权。

物业行使物业管理权,是履行合同义务,实质上是向业主提供服务,作为服务者,应当具有服务意识,而不应采取具有行政管理的工作方式来公示业主图片。付琼律师认为该行为超越了服务者履行义务的范畴,是不当的。

记者:沈佳怡、余若珩(实习)

编辑:方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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