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车费用计入公账就能让企业“避税”?

中国会计视野网
✦
导语
✦
现今,网络上有一些财税教程说:以公司的名义买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购车后车辆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折旧扣除。由此,买车的成本会大大降低,所以,建议有购车意向的人尤其是企业老板都以公司的名义买车。
由于上述政策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可行,于是一些人就动起了“小心思”:例如有的企业老板,将其他个人购车者购买车辆的费用计入企业账目,达到其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等政策、进而少缴相关税款的目的。认为只要账面做得“好看”,就可以躲过税务机关的检查。
他们“小心思”真能实现吗?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一起看一下。
✦
案例回顾
✦
案例中的人物均使用化名。
2*20年2月,襄阳税务局收到了上级机关推送过来的风险应对任务,提示A公司在2*19年到2*20年期间,以公司名义买进6辆小汽车,均价70余万,总价超过400万。
购入后不到1年,A公司将这6辆小汽车全部卖出,且卖出的对象为个人,并且价格非常低,6辆车总计销售价款为2.1万元,对于A公司的这种异常情况,上级机关认为存在 涉税违法嫌疑,于是襄阳税务局开始行动。
税务局显示派人去A公司向老板张三询问相关的情况,张三回复时遮遮掩掩,税务局的询问调查没有获得多少有用的信息。
之后税务局要求A公司对小汽车涉税问题进行自查并限期提交自查报告,在限定期限内,A公司提交了自查报告,但是这份报告避重就轻,只对仍在公司名下的3辆小汽车的购置、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了报告,闭口不谈那6台高买低卖的小汽车。
看到A公司如此态度,随后税务局向A公司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再次找老板张三问询,这次问询,税务局拿出了掌握的证据。
面对这些证据,老板张三坦白了事情的经过。原来这6辆汽车是他的6位朋友买的,只不过他为了能够抵税,所以将这6辆车从公司账面过一下,这样既可以抵扣增值税,还能抵扣一些所得税。
税务局认定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达40万,并对其下达了处理决定,要求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不过没有按偷税处罚。
✦
案例分析
✦
本案的核心内容其实很简单,就是A公司老板张三,将自己的朋友购买的小汽车,计入A公司的账面,进而借此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等政策。但是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处。在分析本案时,我们先来看两个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有一个关键词“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固定资产”。
而在本案中,6辆小汽车实际上是A公司老板张三的朋友购买,然后在A公司的账面上过了一下。就是说,这6辆车既不是A公司自用,也不是A公司实际的固定资产,所以A公司凭购买这6辆车的相关费用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等政策,自然就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故而,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缴相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
✦
知识延伸
✦
一、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需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结语
✦
举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