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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专题研究(2022)

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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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关于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增长动力的调整,信托业定位也随之发生变化,信托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存在一些困难障碍,增加了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成本和展业难度。为了更好地提升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对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新要求,结合信托监管要求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加强顶层制度建设,支持信托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1.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托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潜在委托人持有的财产从以单一资金为主发展为不动产、股权、动产、知识产权等多元化财产。而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对非货币财产信托业务发展产生了较高制度成本,无形增加了展业难度和展业成本。

2.建议强化信托的服务性功能和相关制度建设。目前服务信托作为信托业的重要转型方向,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市场主体(如企业)设立服务信托的内在意愿不强,业务规模化发难度较高,限制了信托公司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发挥。建议借鉴境外经验,强化信托的服务性功能和相关制度建设,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关于涉众性资金信托均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

3.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慈善信托在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完善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在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尚未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导致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不能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无法落实。

(二)优化监管评级体系,增加服务实体经济考核权重

监管评级体系对于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信托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建议监管部门将服务实体经济内容加入行业监管评级体系,如涵盖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服务战略新兴产业、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此外,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如农业、小微企业等领域,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如降低风险资本计提标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在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时可以免去或者降低缴纳比例等,以提高此类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引导信托公司加大在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探索与布局。

(三)放宽股权投资限制,支持与引导信托创新转型

股权投资业务是新的信托业务分类中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内容,是信托公司从融资类业务为主向投资类转型的重要展业方式,也是信托公司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业务模式。不过,目前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也存在诸多限制,如“三类股东”问题和设立专业PE子公司问题。

一是建议加强股权投资退出方面的监管协调和支持。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IPO退出设置了政策限制,虽然实践中已有部分穿透后涉及“三类股东”的公司完成上市,但整体仍存在大量含有“三类股东”的拟IPO企业上市停滞的案例。相比独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以及证券业、银行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而言,类似的政策限制并不存在,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存在的明显不利政策因素,客观制约了其业务发展,因此,相关问题亟待银监部门与证监部门的沟通与推进,制定明确的政策标准。

二是建议规范并鼓励设立专业PE子公司。参考同业资管机构,其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均已相对完备。如证券公司子公司有《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两部规范作为指引,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作为其监管框架。中国银保监会曾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鼓励信托公司研究探索在条件成熟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设立PE子公司,但相关的《信托公司PE子公司管理办法》却迟迟未能落地,这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后续监管如能尽快为信托子公司发展提供相关制度框架,也将加速推进信托业的转型与规范发展。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灵活支持小微普惠发展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市场存在的难题。信托业一直在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全链条金融服务,开展小微普惠金融信托业务,提升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并降低融资贵难题。不过,征信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水平、非标融资管控等限制了信托开展普惠金融业务难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一是建议监管适度支持信托公司普惠金融业务。在信托行业融资业务规模管控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信托业务被归类为“非标融资类资产”,则必然面临业务额度管控的窘境。为引导信托公司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保链、稳链、强链要求,建议为信托公司开展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信托业务给予更多业务额度和政策支持,如针对信托公司开展的以小微企业为融资对象的信贷业务给予专项额度,不纳入“非标融资类信托”规模管控及压降,引导信托公司加大在小微金融业务领域的投入。

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协调提升征信数据建设和共享水平。信息不对称一直是金融风险的核心原因,特别是信托服务小微企业方面,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缺乏可抵押资产,信息不对称极大提高了展业难度和增大了业务风险。信托公司在开展普惠金融信托业务时,往往会参考征信系统中客户的征信记录,以避免重复借贷或重复抵质押的情况。如果因信息共享程度低,征信数据无法准确反映相关客户的整体借贷情况,则会导致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无法正确评估该业务风险。

课题牵头单位: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2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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