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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速冻食品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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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南海区彩芳温速冻食品店,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彩芳温速冻食品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5T1TW8U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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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2023年5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李盛坚、刘瑞婷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牛巷口”狮城西路(狮山广场B座)第一层内铺12-16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正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能提供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5T1TW8U)接受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销售散装食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资质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的荷台上发现一袋在售的“湿粉条”(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24小时)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过保质期的“湿粉条”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南(狮)综执(市监)强字〔2023〕9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扣押清单》)。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询问通知书》(南(狮)综执(市监)询通字〔2023〕68号),要求当事人到我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我单位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现场拍照、制作询问笔录及由当事人陈述、提供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3月份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牛巷口”狮城西路(狮山广场B座)第一层内铺12-16号铺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至2023年5月24日被我单位检查发现时止,无法确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营业收入及利润。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0日从佛山市南海区林涛商行购进“湿粉条”产品,共购入2.5kg,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0日,保质期为24小时,进货价为3元/kg,销售价为10元/kg。至2023年5月24日我单位检查发现为止,有“湿粉条”产品1kg在售,已经超过保质期。涉案“湿粉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已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湿粉条”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货值无法统计,违法所得认定不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当事人经营的“湿粉条”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0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2.没收涉案“湿粉条”产品1kg。综上,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2.没收涉案“湿粉条”产品1kg。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2.没收涉案“湿粉条”产品1kg。
罚款金额(万元)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3
处罚机关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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