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守承诺,“跳单”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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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观新闻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行业时常遇到买房人“跳单”的“烦心事”。今天,长宁律师以案释法,详细解读如何看待买房人的“跳单”行为,遭遇类似问题到底该如何应对。
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行业频繁遭遇交易中出现的“跳单”问题。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房产中介决定向法院起诉,那么,中介人起诉买房人“跳单”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就‘跳单’行为而言,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是指简单地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就能被视为‘跳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王晨律师表示,“跳单”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主要还是要看买房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
典型案例
前不久,房东马先生因全家需要移民,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多家中介公司进行登记挂卖,最低报价220万。
此时,买家小刘欲求购合适的二手房以改善居住环境,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小王就将该房屋介绍给买家小刘。
于是,小王带着小刘实地看过房子后,小刘对该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都比较满意,但最终因价格原因没能协商一致。
与此同时,另一家中介公司也向小刘推荐了案涉房屋,因该中介公司员工、房东、买家小刘通过沟通发现,他们系同一专业出身,彼此关系迅速升温,房东愿意降价2万元,最终以218万的价格成交。
可是,在小刘入住案涉房屋后,首次带小刘看房的某房产经纪公司以买家小刘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签单,认为其存在“跳单”行为,遂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5万元。
“小刘通过其他中介达成案涉房屋的交易,并不构成跳单违约,其无需支付中介费用。”在王晨律师看来,衡量当事人是否“跳单”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利用了某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条件。
而在本案中,某房产经纪公司虽然带小刘看过案涉房屋,但某房产经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案涉房屋出售的独家代理,因此,其提供的信息、交易机会并不具有唯一性。
审判结果
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法律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中介人的权益有了良好的保障。
王晨律师表示,从法院的判决不难看出,法院在考察“跳单”行为时,从中介公司方面看,主要考察:1、代理权限,即是否享有独家代理权;2、工作内容,即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中介服务,以及双方是否对中介费金额达成合意。
从买房人上看,主要考察:1、房源信息,即是否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独家房源信息;2、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跳过”中介公司,直接和卖家进行交易,从而省去中介费用的主观故意。
律师提醒
在购房时,建议广大购房者和中介在签订合同后诚实履约,信守承诺。正确认识“跳单”行为,避免“跳单”行为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
部分素材和图片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李冰倩
责编:颜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