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居高不下
转自:江海明珠网
今天(22),崇川法院召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白皮书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3年6月,崇川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计136件459人。其中,2021年共审结62件186人,2022年审结38件122人,2023年1月至6月共审结36件151人。2022年的案件数量与2021年相比下降了38.7%,下滑趋势明显,但2023年上半年的案件数量已接近2022年全年的数量,罪犯人数已超去年全年的人数。从这三年的数据来看,2022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的影响数量有所减少。整体来看,电信网络诈骗高发态势居高不下,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任务仍较为艰巨。
从具体诈骗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网络投资理财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网络购物诈骗这三大类,其中网络投资理财诈骗案件数量有84件,占比61.8%,网络交友诈骗23件,占比16.9%,网络购物类诈骗16件,占比11.7%。
电信诈骗呈现的特点:
犯罪手段新型多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披着高科技的外衣,利用电信网络的便利或者漏洞,凭借技术的优势等,变造层出不穷的“剧本”,实施诈骗,让群众防不胜防,最终落入诈骗分子精心设置的圈套内。
2.团伙作案趋势明显。从近三年我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来看,涉及团伙作案的案件占比高达90%以上。在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中,团伙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培训、财务管理、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后勤保障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呈现出专业化管理、精细化分工、协作式运行等有组织犯罪特征。
3.追赃挽损难度加大。随着境外诈骗的增多,必然造成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加大。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往往迅速将骗得的资金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层层转移,待被害人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时,赃款早已转移至境外,即使司法机关抓到部分犯罪分子,被害人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4.关联案件增势显著。由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需要多个账号,催生“两卡”犯罪案件高发。所谓“两卡”犯罪是指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两卡”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路犯罪活动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三年来,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额逐年增长,2021年审结涉“两卡”犯罪案件共计18件,2022年审结共计161件,2023年1月至6月审结共计151件,2022年审结的数量与2021年相比,增长率高达794%,呈现出井喷现象,2023年上半年审结的案件数量已接近2022年全年的数量。
崇川法院2021年—2023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境外网络荐股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栾某等人均系山东某公司员工。2017年11月,该二人与公司其他员工近百人在史某某等人的组织安排下,至老挝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史某某等人管理整个出境人员,将所有人员分成近十个大的团队,每个大团队分成两个小组。被告人马某某担任其中一个团队的团队长。上述人员使用集团配备的手机、电脑、微信号,大量添加国内股民微信,组建股票交流微信群,在微信群里马某某扮演炒股专家老师(使用老师号)、其他人扮演助理和开户专员(使用助理号)、组员扮演普通股民(使用水军号),各角色在微信群和直播间使用固定话术和资料接力发言,骗取投资人信任,诱骗投资人在窝点自控黄金期货平台“长江金业”投资。在此期间,被告人栾某任诈骗窝点的股票分析师,为团队成员提供股票知识技术支撑,以骗取投资人信任。后期该集团通过炒股专家老师带单操作或利用操作页面卡顿等技术手段造成投资人账面“亏损”,从而侵吞被害人投资款。经查证,李某、石某某等二十余名被害人被该集团诈骗金额共计50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苏0602刑初428号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栾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四年六个月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马某某等人继续向被害人退赔赃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境外(老挝金三角地区)网络荐股诈骗典型案件,现实版电影《孤注一掷》。犯罪分子从国内组织近百人持护照至泰国旅游,然后在泰国和老挝边境偷渡至老挝,搭建活动板房,实行工厂式、流水化的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回国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网络荐股,荐股群内往往除了受害者以外全部都是“托”,切勿被犯罪分子高收益高回报、内幕消息等虚假信息蒙蔽双眼,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二、网络相亲交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孟某新为实施诈骗,在云南省大关县成立新领娱乐公司,先后联系、招募付某祥、詹某、贾某国、彭某虹、刘某巧等多人分别扮演“主持人”及“女嘉宾”,通过陌陌平台以直播相亲的名义欺骗被害人刷礼物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方式如下:“女嘉宾”先以虚假身份及定位进入“主持人”的陌陌直播间,以配对相亲的名义引诱单身男嘉宾上线连麦,后“主持人”及“女嘉宾”相互配合以刷礼物可以线下相亲交友的名义,诱骗男嘉宾在直播间内赠送礼物,嘉宾刷完礼物后,“女嘉宾”对男嘉宾则不予理睬或者推脱拒绝线下见面。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对进入直播间的男嘉宾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1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苏0602刑初293号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新、付某祥、詹某、贾某国、彭某虹、刘某巧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孟某新等人向被害人退赔赃款。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孟某新招募付某祥、詹某等人在陌陌直播间假扮“主持人”及“女嘉宾”,诱骗他人以刷礼物的方式取得线下相亲交友机会,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通过网络相亲交友,在此郑重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涉及财物需当心。如若遭遇这类骗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充值、转账记录等证据。
案例三、网络虚假购物交易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国、柯某霞先利用从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得的闲鱼账号冒充买家,向被害人发送交易失败需要联系客服激活买家保障的二维码图片,诱骗被害人扫描该二维码进入“莫邻”软件聊天界面,再在“莫邻”软件上冒充闲鱼客服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阿里巴巴工作人员证件、闲鱼在线客服等图片骗取被害人信任,最后编造办理买家保障、资金验证、开通假一赔三、破损补寄服务等虚假事由,利用购自网络人员的YY账户进行充值码收款,并将充值后的YY账户折价出售给网络人员以获取非法收益。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曾某国、柯某霞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1298元。
【裁判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苏0602刑初340号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柯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在二手交易平台冒充买家,使用欺骗手段诱骗被害人扫二维码进入其他软件,再通过冒充客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在此郑重提醒,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卖家的真实信息,多方面综合评估,要选择正规的、有第三方保障的购物、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不要随意扫二维码。
案例四、网络虚假投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某飞、刘某鸿偷渡至缅甸国勐波县,于2020年10月加入以杨某(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集团,伙同团伙其他成员通过犯罪集团提供的微信、抖音等客户信息添加女性被害人,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汪家豪”、“刘航”、“姜振威”等假身份,以感情受挫事业有成的形象和被害人通过微信聊天培养感情,并在感情到达一定阶段透露自己投资奢侈品回购赚钱,诱骗被害人在犯罪集团控制的奢侈品投资平台“宝利汇”上注册信息并充值投资,诈骗集团通过修改平台数据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盈利,再以各种理由鼓动被害人加大投资或阻止被害人提现,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直接将被害人拉黑,从而侵吞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邓某飞、刘某鸿在诈骗集团任职期间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94048.5元。
【裁判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苏0602刑初6号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邓某飞等人利用包装的虚假身份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待时机成熟就诱骗被害人到虚假的投资网站进行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在此郑重提醒,网络世界真假难辨,不要轻信网络上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更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的所谓投资理财,凡是标榜“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的网络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记者 胡一平、通讯员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