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人与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56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人与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断言内容的农药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人与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526N8636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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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倪**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勒市监行罚罚字〔2023〕86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拼 多 多网店销售的手环的广告内容宣称“驱蚊”、“防蚊虫”,上述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电热蚊香液属于农药且微毒,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属于农药广告,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宣称“无毒”。当事人未经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擅自发布农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农药广告中宣称产品“无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含有表示安全性断言内容的农药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予处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56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6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