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从金融创新到金融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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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学习时报
密西西比泡沫事件是指1719年至1720年法国密西西比公司股票泡沫破裂的金融事件。其与1637年荷兰郁金香泡沫和1720年英国南海泡沫并称为欧洲早期三大经济泡沫。
(一)
密西西比泡沫事件发生在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逝世后不久。在其去世后,留下了一个负债累累、贵金属极度短缺、经济濒临破产的国家。1715年,年仅5岁的路易十五继位,奥莱昂公爵出任摄政王。1716年,法国王室特许约翰·劳成立纸币发行银行——通用银行(也被称为“劳氏银行”),计划通过纸币发行减轻法国的债务问题。通用银行严格控制纸币发行量,使民众逐渐建立起对纸币的信心,王室债务问题得到缓解。
1717年,约翰·劳提出“密西西比计划”。如果说通用银行的成立是一场金融创新,那么“密西西比计划”就是一场惊天的金融骗局。8月,密西西比公司正式成立,发售20万股,新股可以用实际价格不足面值三分之二的公债来抵付(实质是债转股)。约翰·劳告诉民众,该计划用以开发“遍地金银”的密西西比,并向投资者许以厚利。民众被蛊惑了,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全部投入到申购股票的狂潮中。
1718年,通用银行改组为皇家银行,发行国家法定货币,约翰·劳担任行长。在王室的支持下,约翰·劳一边利用皇家银行大量发行纸币,一边扩张密西西比公司规模,将巨额国债转变为股权。次年5月,密西西比公司重组为庞大的印度公司。股价开始暴涨,刺激着印度公司不断增发股票。民众相信王室,相信股票背后的国家信用,整个法国陷入一夜暴富的疯狂。开盘价不足1000里弗尔的股票,市场价格最高时超过20000里弗尔,皇家银行不停地印发纸币配合股票发行。但是,募集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开采黄金”,而是用于王室偿还债务。
纸币的无限量发行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投资商们开始无法从皇家银行兑换到黄金,纸币急剧贬值。关于密西西比没有黄金、“密西西比计划”是一场骗局的“谣言”让民众陷入恐慌。1720年5月,印度公司股价开始暴跌,12月跌至1000里弗尔。这期间,王室于10月10日被迫再度实施金属货币本位制,被王室抛弃的约翰·劳也在民众的痛骂声中黯然离场。
(二)
泡沫经济破裂给法国金融发展造成了致命打击。危机发生后,法国王室并没有进行金融改革,而是关闭印度公司和皇家银行,将所有责任归于约翰·劳一人,加剧了金融危机。信心比黄金重要,密西西比泡沫破裂不仅仅影响了股票市场,更是坍塌了整个国家的信用根基。此后的80年,民众谈纸币色变,法国也难以重建银行体系,始终未曾真正走出这场危机。
泡沫经济破裂造成经济严重衰退,国家财富瞬间蒸发,政府债台不断高筑,法国王室在巨大的财政危机中步履蹒跚、艰难前行。40年后,英国在有利的金融环境中迎来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反观法国,金融体系崩溃后,国家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受到极大的阻碍,这也导致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法国落后于英国两代人。
受损最为严重的当属法国民众,国民财富被洗劫一空,大量的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中产阶级沦为贫民,工厂破产、民众失业、自杀率居高不下,整个社会陷入动荡。数年之后,国民公会废黜路易十六,法兰西共和国成立,从此结束了千年的君主政体,不得不承认,密西西比泡沫事件影响之深远。
(三)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300年前工业文明初兴的法国,从一场解决债务危机的金融创新开始,演变为一场金融骗局,使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和民生都受到重创。虽然已经过去了300年,但是这一事件仍为我们敲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警钟。
构建债务和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源于债务危机,演变为货币信用危机,最终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关键原因在于法国王室的过度举债和债务风险处置不合理。无论是金融危机还是经济危机,其实质都是债务问题。要构建债务和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避免风险传递和风险蔓延。应当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国家、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量入为出的举债机制,合理确定举债规模,保持整体债务水平稳健可控。建立常态化债务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协同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债券发行、资金运用、资产管理、债务偿付等各环节。同时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债务风险监测,动态研判债务风险发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完善债务风险处置机制,推进风险处置的常态化、机制化和规范化,确保债务风险发生后,能够及时切断从债务风险到金融风险的传导链条。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金融监管。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实质是由法国王室主导,以金融创新之名掩盖金融诈骗之实的“割韭菜”事件。缺乏有效监管,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现代金融产品复杂性强,产品层层嵌套,极易掩盖资金真实流动轨迹,不少金融创新其实是披着科技外衣的“伪创新”,甚至是金融欺诈。更加需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金融行为的性质,弥补监管漏洞,防范金融风险,构筑金融风险防护网。要健全金融监管的相关法规,依法对金融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加大对各类打着“金融创新”名义、规避监管的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科技建设,提升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覆盖面。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稳定金融市场、增强市场信心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法国密西西比泡沫事件中,危机愈演愈烈、惨淡收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产品更加复杂,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更强,金融消费者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必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当制定统一、全面覆盖和紧跟市场发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与金融分业立法相互配合、协同联动,补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短板。应当设置专门监管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监管主体、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统一起来。应当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业务,为金融市场主体开展经营行为设置“红绿灯”,最大限度地防范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展引发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