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十项问题,可拨打12309投诉!
政府网站
转自:河源发布
在河源
有这样一家机构
专门协调解决
涉营商环境法治服务方面的投诉
这就是
河源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
自挂牌成立以来
已受理6起投诉
目前
这6起投诉均在受理中
对这家机构还不是很了解
赶紧跟着发布君一起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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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质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6月底,市委办、市府办印发《关于成立河源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的通知》,河源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以下简称“法治服务监督中心”)由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派员联合办公,市检察院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
2.工作内容
法治服务监督中心建立“8+N”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及其他涉营商环境有关单位集体商议、协调解决涉营商环境法治服务方面的反映(投诉)。
3.工作特点
法治服务监督中心有一个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凸显服务性。该中心树立“依托中心、服务全局”的理念,采取线下线上多种方式,主动收集、解决市场主体执法司法方面的需求,突出中心对企业的服务性,更有利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4.成立意义
这是我市构建常态化、系统化、全链条、高效率的营商环境法治诉求监督体系的有益尝试,希望可以通过中心这个“一站式”服务和监督平台,解决承担营商环境法治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职能交叉、多头负责、缺乏监管等问题,能动履职,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全面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为河源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源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
受理投诉范围有哪些
受理后有哪些处理程序
如何找到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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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反映或投诉的范围
第一类是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类问题,包括5项: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无法定依据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件或者地域保护限制条件、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5)其他涉及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类的投诉事项。
第二类是营商环境检察法律监督类问题,包括5项:
(1)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错误立案、违规立案、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的;对涉案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的;以刑事手段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2)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送达;执行审查活动违法、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故意制造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的;
(3)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4)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5)其他涉及营商环境检察法律监督类的投诉事项。
对反映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涉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由法治服务监督中心受理,并按实际情况转相关单位办理。
二、处理程序
法治服务监督中心对于收到的反映或投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告知原因或者通知补正材料。对已受理的反映或投诉事项,应当移交市级相关职能单位办理。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反馈反映人(投诉人),并书面报送法治服务监督中心;对于难以解决的涉营商环境法治服务方面的反映(投诉),经法治服务监督中心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反映和投诉途径
企业反映或投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问题:
1.来电。12309检察服务热线(市内:12309;市外:0762—12309);
2.来信。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东7号河源市人民检察院;邮编:517000;
3.来访。河源市营商环境法治服务监督中心。
反映人(投诉人)应当通过以上方式,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反映(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反映或投诉对象;
2.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3.必要的证明材料;
4.反映人(投诉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以单位名义反映或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来源:河源日报、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记者:刘烨华
编辑:高芳芳 校对:郭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