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万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44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万盈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万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661495485X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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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潘**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勒市监行罚罚字〔2023〕84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微信公众号“万盈公司”销售其商品。当事人设计制作带有:“解决一家手足问题 告别裂痕 光滑水嫩 使用前 使用前干燥有裂痕 使用后 改善手足干纹轻微裂口 使用前 开裂蜕皮有深纹 使用后 皲裂收口 迅速凑效全家齐享润护 使用前 严重开裂、干燥 使用后 修护裂口 强韧肌肤不再二次开口”等文字图片的广告,并自行发布在文章《万盈---新旅途、新征程》的“白芨手足皲裂霜”产品宣传页面中,广告费用为1100元。上述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产品使用效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予处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4400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4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1 |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