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协会对于主承销商变更(新增)机制调整后需要关注哪些细节?

读懂ABS

关注

2023年6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服务质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主承销商加团机制做出了重大调整和优化。

即主承销商在注册阶段、评议阶段及注册完成后的批文有效期内均可加团:

1、变更要求:

“企业开展统一注册或分品种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注册评议阶段及完成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结合实际需要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

2、变更方式:

“涉及变更(含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的,企业应出具变更说明文件;拟新增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出具主承销商推荐函。企业应委托主承销商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发起主承销商团成员变更流程,将前述变更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

相较于公司债而言,目前公司债在交易所封卷前均可加入主承销商,但一旦封卷后出具无异函,其他券商想要参与本次债券的承销,仅能通过分销的方式进行。

而协会这个机制的改变,意味着融资机会永远向具有协会债主承销商资质的承销机构开放,即便签署了承销协议,如果承销协议里没有排他性条款,或者发行人临时主意转变,都有可能让后来者分一杯羹。

从市场竞争手段来看,针对区域债务压力大,不确定性较强的项目,潜在券商可以选择先是按兵不动,让其他券商带头冲锋打头阵,完成首发注册获取批文后,立刻进场营销,要求参团发行。只要主承销商能够带来资金,发行人永远是欢迎的。协会债的竞争格局慢慢改变。

那么,对于最初服务客户完成注册的主承销商和后来者加入的主承销商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利益呢?

1、确保排他性:对于最初服务客户完成注册的主承销商

有权机构决议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变更方式中提及的“企业应出具变更说明文件”,该文件需要需要说明新增主承销商的变更是否符合有权机构决议的要求。

这个细节是核心,对于前期入场服务的主承销商,若想确保本项目的排他性,建议可在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本次协会债的主承销商名称,锁定申报阶段的的承销团成员。这样,在后续加团中,若有其他券商参与,需要重新出具相关决议,这样将增加发行人的变更成本,有利于保护注册阶段的参团成员。

(2)承销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目前,承销协议已经不是申报要件,在纸质归档阶段完成归档。但是,通过商务条款对本次项目的主承销商进行约定,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排他性限制。

2、规避排他性:后来者加入的主承销商

对于拟计划后续参团的主承销商,应首要关注本次项目的有权机构决议对主承销商的约定情况。针对像中票和CP等公募产品,具体可通过孔雀开屏-法律意见书相关决议有效性的论述查阅,大部分情况会予以披露。

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项目为例,具体路径如下:

可见,该项目目前有权机构决议已经明确了主承销商的成员,在后续其他券商加团过程中,相对阻力就比较大了。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