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入职时签了这样的合同,工作时受伤不算工伤?

南国早报

关注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黄俏华 彭爱虹(实习生)

新闻热线:0771-5690127报料邮箱:news@ngzb.com.cn

8月8日,南宁市民梁先生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自己找了一份绿化工作,工作中受伤后,却因为入职时签的是承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在治疗费用等方面与单位产生了纠纷。

梁先生说,他在国田秋月蓝湾小区开展绿化工作。7月9日,他驾驶电动三轮车帮公司运输割草机去修理途中,因避让车辆翻车,造成腿部骨折,至今还在邕宁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物业公司给我购买了意外险,起初说协助我治疗,但8月4日却来通知说要终止合同,让我签字。”梁先生不同意,希望对方先垫付医疗费,协助他报销意外险后,他将钱返还,双方再处理合同一事。

“合同解除后,我找谁报销呢?”梁先生说,“2022年入职时,公司负责人说,我50岁了,无法购买社保,让我签承包合同,还说用公司的名义签更好,待遇和劳动合同都一样。”梁先生曾开了3家公司(因故已申请零报税),便用其中的广西耀文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正方形物业公司签订了《绿化管养服务承包合同》。

8月8日,记者联系上物业公司一名农姓经理。他否认以承包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说法,当初“我们要找专业的绿化公司,梁先生的公司正好符合,所以我们就签订了承包合同。现在我们是按合同办事,没有不妥”。

“如果是承包关系,为何我和其他职工一起吃工作餐,还有补贴?物业公司为何不将养护费打到对公账户?而是以现金或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个人账户?”梁先生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这是推脱责任,他已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目前还在等待结果。

广西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英梅认为,梁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单单看《绿化管养服务承包合同》,还要从梁先生上班的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由谁安排、工资如何发放、是否受物业公司的管理等事实分析。从梁先生对其上班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领取补贴等陈述,符合《关于确立劳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梁先生与物业公司倾向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要收集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显瑞认为,如果梁先生名下公司和物业公司签的承包合同有效,他们之间一般不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除非梁先生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例如受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上下班考勤、定期发放工资报酬等。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