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晋中金管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西顺城街8号尚座611
负责人:宋向平
当事人:宋向平
住址:山西省榆次区
所在单位名称: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经查,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和业务台账。一是编制虚假业务台账。你公司2021年度开展的203件保单业务实际归属于你公司法人代表宋向平,但公司业务台账中将该203件保单业务虚挂在63人名下,编制了虚假业务资料。二是编制虚假佣金表等财务资料。2021年1至7月期间,你公司财务凭证编号为记-1、记-8等共计8张财务记账凭证显示向63名人员以现金形式支付佣金共计21.9392万元(其中包括2020年度的3件保单业务,佣金收入358元)。经查,你公司2021年度开展的203件保单业务实际归属于你公司法人代表宋向平,宋向平实际领取佣金,并未向佣金表中63名人员支付手续费。同时,你公司未能提供与会计记账凭证相对应的原始会计凭证、相应收条收据等。
综上,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制了虚假财务报表和业务台账。宋向平于2011年7月5日至今,任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于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务台账、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
3.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记账凭证、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
4.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5.宋向平的调查笔录。
二、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2022年6月末,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佣金等。具体为,2021年度及2022年上半年,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晋中分行开立的基本户收取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的佣金,共计12笔,共计金额24.527815万元。
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宋向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3.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账银行账户清单以及开户许可证;
4.2021年度及2022年上半年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的活期存款明细;
5.宋向平的调查笔录。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予以宋向平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我分局决定对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予以宋向平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山西亿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1万元,予以宋向平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晋中监管分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