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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醒!去邢台博物馆要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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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邢台发布

邢台博物馆

文明参观须知

为营造安全、庄重、有序的观展环境,确保文物安全、观众安全、馆舍安全,特制定文明参观须知如下:

一、入馆

1.观众入馆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醉酒者、仪容不整者(如穿着过于暴露、穿拖鞋等)谢绝入馆;

2.未满14周岁(含)的青少年须在成年人陪伴下入馆;

3.禁止携带入馆物品详见附件《邢台博物馆进馆须知》。电动代步工具禁止入馆。

二、观展

1.馆内禁止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攀爬躺卧、随意丢弃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2.禁止音响外放、长时间占用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等影响其他观众观展的行为;

3.禁止翻越围挡护栏,触摸、污损、毁坏展品等行为;

4.禁止在标有禁拍标识的区域拍照,未经允许禁止使用闪光灯、自拍杆和支架类摄影器材。

三、活动

1.禁止乞讨、卖艺、打小旗、拉横幅,禁止散发、悬挂、粘贴广告以及其它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或行为;

2.未经批准,禁止进行讲学、表演、采访、商业性拍摄、自媒体直播、录播等非参观活动;

3.展厅内禁止饮食。

四、安全

1.馆舍内外全部区域禁止吸烟;

2.严格遵守电梯、扶梯、楼梯使用安全规定,严禁在扶梯上坐卧、玩耍、逆行、奔跑,以及推行轮椅、婴儿车等危险行为;

3.禁止随意挪用、触动和损坏馆内消防设施、器材;

4.如遇特殊活动或突发事件,须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疏散。

五、责任

1.违反本规定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停止,直至责令离馆;

2.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

3.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博物馆进馆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参观博物馆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网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3、其他枪支:打火机枪、仿真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彩弹枪、火药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等。

4、军警用械具:手拷、警棍、甩棍、盾牌、脚镣、警绳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上述禁止携带军警物品除执行任务的军警人员以外人员禁止携带。军人、武警、公安人员、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枪支管理规定。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射钉弹、发令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民族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2、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硼氢化钠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类

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气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携带物品的一般处置:

(一)有下列威胁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强行进入展览区域不听劝阻的;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的;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在寄存物品时伪报物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其他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违禁物品的处置

对参观观众携带的违禁物品进行暂存或及时办理移交公安机关等工作。

(三)限制物品的处置

限制物品包括:

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斧头、锤子、钢(铁)针、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以及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

2、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白酒、染发剂、指甲油、光亮剂、洗甲水、防晒喷雾、打火机、安全火柴、气球及可充气游泳器具(充气状态)等。

3、任何可能影响参观秩序的标语、条幅、旗帜、印刷品、宣传品、宠物等;

4、除上述物品以外,其他可能影响观众参观或文物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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