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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并表A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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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大火的降杠杆神器——并表ABN最近几乎不见了踪影,随着专项检查的逐步进行,一些信托相关违规业务被叫停,随之而来的是信托ABS业务规模的缩减。并表ABN在设计之初始为了解决企业杠杆高的问题,但是一直存在一些bug,比如稳定的现金流来源,比如确认方式,那些与永续债与优先股相比的优势,细想之下也存在着诸多漏洞。下面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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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并表?

说到并表,大家不免会想到出表,出表是财务报表的终止确认,而并表就是财务报表的合并确认,那么为什么有的选择出表有的选择并表呢?其实出表一直存在而且是有时候原始权益人发行ABS的需求之一,而并表ABN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品种,主要优势是降低资产负债率。

虽然出表、并表都可以达到降低杠杆的目的,但是适用场景不同,主要是看发行人在发行ABS前自身的杠杆率,如果发行人本身的资产负债率就很高,那么出表对于它来说作用可能就没有那么大了,因为资产负债率降低一点点就需要超出2倍、甚至2倍以上的债务偿还。举个例子,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超过60%,如果需要资产负债率降低2%,通常需要出表5%-7%左右的资产规模并全额偿债,相比较而言并表权益型ABS降杠杆的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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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降杠杆的原理

1、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

说到降杠杆,小编想先说一下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的区别。其中两者最大的一个不同点就是,债权融资有时间限制和财务负担,债权融资需要支付利息以补偿投资人的“金钱的时间价值”,因此债权融资会产生财务成本计入到企业利润表的财务费用当中。股权融资最大的特点是不用偿还利息和本金,股权融资会引发股权关系变化且具有长期性,与债权融资相比其实财务成本小多了。

并表降杠杆的核心就是通过并表权益调整资产负债率,通常有效去杠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减少债务、增加权益和两种方法同步进行

2、通过并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如上图所示,发行人通过并表子公司合伙人A间接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将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纳入核算,此时,合伙人B所持有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会被按照少数股东权益合并计算,此时对于发行人来说,负债没有变化,但是总资产增加了,从而降低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达到控制目的,这里发行人的并表子公司通常作为有限合伙的GP,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而合伙人B通常为一个过桥资金方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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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ABN的困境

与并表权益ABS不同,并表ABN看起来是一个稳定的现金流,但背后其实并没有一个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本质还是一笔信托贷款,所以在基础资产出让后的回款并不能直接满足融资人的需求,而需要合伙企业对融资人发放的信托贷款来满足。

其实降杠杆的原因也不在于基础资产的出让,因为这并不会在实际融资人的财务报表上显示。从交易结构我们也可以看出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融资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其偿还贷款的能力,现金流的稳定与否来自于实际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当融资人出现问题,那么ABN将会发生实质违约。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交易结构的逻辑,一般ABS都是先产生资产再用这笔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发ABS,而在这里,我们也能看出,基础资产其实是信托贷款,而现金流是融资人的实际还款,所以很明显了,ABN的交易结构产生以后,现金流才产生。盘一盘以上的结构,是不是有点明股实债那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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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来看看并表ABN可能会存在的风险

1、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

受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限制,分配经营收益并不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义务,即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表决程序有权不分配变现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可以设置联立违约,即在底层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约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被宣布违约即构成该协议同步违约。

2、有限合伙自身信用风险的约束

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不能设置任何针对投资人出资份额的权利限制条款,同时在合伙协议中对有限合伙不进行负债进行明确约定。

3、未按期分配有限合伙收益的风险

(1)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的财产用于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以及退还实缴出资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分配;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在支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费用后的经营所得,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决定在取得投资标的当期期间投资收益后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不进行分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选定其他标的进行投资的(以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作为选定的标准),否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3)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决定在取得投资标的到期后投资收益后是否进行收益分配。不进行分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寻找满足《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标准的其他投资标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投资标的退出所获得的投资本金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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