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碗”商标不予注册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第59744550号“麦麦碗”商标,在公示期间麦当劳公司提出异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裁定,第59744550号“麦麦碗”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被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9744550号“麦麦碗”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且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麦麦碗”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02127号“麦当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冰淇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35711号“麦麦”商标、第17635714号“麦麦用心”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冰淇淋”、第32类“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麦麦”,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9744550号“麦麦碗”商标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永
编辑 | 李若莹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