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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参保居民住院 报销比例提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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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 于勇澜)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三级医院报销比例、降低省属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成人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由65%提高至70%;学生儿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保持不变。

取消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省属综合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报销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统一执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其中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工为93%,居民医保成人参保居民报销比例为70%,学生儿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药品除外)医保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由85%提高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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