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造谣抹黑到底涉哪些犯罪?解读来了
转自:千龙网
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近年来,“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通过自建网站和通讯群组,频繁组织实施大规模的有偿发帖、有偿删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行为,从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2023年5 月 31 日,中央网信办召开专题座谈会,旨在解决困扰企业和企业家的网上有害信息,着力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和网民社会监督。“网络水军”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损害商业名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那么,雇佣网络水军诋毁、抹黑企业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
什么是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是指在网上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或被雇用的网络写手,随“流量经济”“粉丝经济”而生,成为网上利益交换的推动者。
实践中,网络水军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发布型”,有的通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造热点”“蹭热点”,操控舆论或扰乱网络舆论秩序;有的通过炒作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或者进行“网暴”“人肉搜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另一类是“删除信息型”,即非法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而且破坏了网络环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解读:
本条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无中生有、完全虛构、凭空编造虚假事实,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西等。在信息时代,还包括通过信息网络等进行散布。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在金融机构的信货信誉是否较高,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提供商品服务及售后服务的质量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
举例:
1、2014年10月15日,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某某传奇”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并从中牟利,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某矿泉水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某某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该虚假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
该虚假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上被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某矿泉水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该公司产品滞销、大量经销商退货等结果。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11月,广东省警方接举报:某公司代理销售的美容仪在多个热门网络平台上被人发布不实内容恶意诋毁,并遭网络“水军”跟帖转发大肆炒作,造成公司产品销售额剧降,退货猛增致该公司损失达180万元。经查,自2020年6月起,陈某每逢网络促销节点前夕就组织员工纠集网络水军对竞品公司产品进行网络抹黑攻击,先后组织实施6次抹黑攻击竞品损害商品声誉犯罪行为,造成某公司代理的美容仪销售额锐减,多次商业合作被取消,并且已经完成销售交付的600台美容仪被网店退回,涉及销售额180万元。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商家的商品声誉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陈某、周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回答:
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无法获得贷款以保障资金链,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西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被集中取消订单、退货等。这些损害要满足“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才能定罪处罚。这里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认为是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严重沸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侵损、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产生的损失。
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法官解读: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抉的方法,勒素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犋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网络水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主动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联系被害人,以发帖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向其索取财物。比如,行为人搜集某公司的违法经营信息,后找到相关企业的联系方式,告知已经掌握其违法信息,要求对方将钱款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否则就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企业“花钱消灾”。
“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在其建立或经营的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声称帮助其删除帖文,但要求支付一定费用。
举例:
1、“发帖型”敲诈勒索,如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薛某果、伊某科、张某锋等人发现一处无手续加油点,并将该加油站违规给机动车加油的情况拍照后,利用虚构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该加油站违规加油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对外报道的方式相威胁,敲诈勒索该加油点老板2000元钱。随后,该团伙以同样手法先后拍摄加油站违规加油、企业散煤销售、学校违规补课等图像资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新闻网站、自媒体账号曝光为要挟,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截至目前,警方共核实该团伙案件20余起,涉案资金达10万余元,扣押手机6部、非法新闻工作证6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长期以来广泛搜集涉及各地敏感案事件的负面信息,依托各自的自媒体、网站等媒体资源实施利益置换,相互交叉结伙炮制虚假新闻进行恶意炒作和有偿删帖,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某乳品被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出于息事宁人的心理而向制作负面文章并进行敲诈的张某某支付了14余万元。
回答:
与传统的敲诈勒索相比,网络敲诈勒索并非以现实的生命安全的威胁为恶害相通告,而是以损害被害人名誉、隐私等权益为要挟,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处分财产。
公平合法的交易应当建立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行为人以“删帖”为条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广告费合同”)并收取“删帖费”,此种所谓的“合作”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并不能改变其犯罪行为的本质。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举例:
胡某自建25个“水军”网站,黄某开发专门的信息采集“爬虫”软件,将收集全国各地的负面新闻和信息自动转发到胡某自办的网站上。尔后,胡某向被“曝光”的单位或对象收取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公关费”进行删除。目前,胡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3万元。黄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回答:
在互联网行业,有群体专门做删除网络负面信息的生意。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对网络负面信息删除的需求量较大,不少人也许认为这是一种行业“潜规则”,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这种看似不起眼的“有偿删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述案件中的胡某既未取得许可又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属于有资质的网络媒体自发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要求。胡某以掩盖负面信息为目的的不正当删帖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公开、平等的互联网环境,又破坏了信息网络的传播秩序。
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 有偿删帖行为扰乱正常网络生态,容易引导错误的言论,甚至引发网络安全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人为的删帖等舆论操控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不得姑息。
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法官解读:
“捏造并散布”可以细化为两种具体情形: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篡改并散布”同样有两种具体情形: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对信息内容进行篡改,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
举例:
2007年10月30日,某公司(董事长为杨某)与某装饰公司(总经理为韩某)签订装修合同。2008年5月16日,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两家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5月24日,韩某等人经讨论拟稿,在网络管理员樊某、李某的帮助下,在网络上发帖针对某公司和杨某本人,指称杨某对“施工企业进行恐吓、打压,寻找施工企业各种所谓的违约借口,甚至动用黑恶势力,采取恐吓、暴力殴打手段,迫使施工企业无法正常施工,直到逼走施工企业,攫取昧心利益。”为了造大影响,他不仅让员工都去回帖、跟帖,他本人还冒充某公司员工的身份发帖。这些帖子引发全国各地网友3.8万人浏览,有1200余人随后跟帖,对杨某及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回答:
网络水军使得加害人的数量极大增加,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为诽谤言论的扩散提供了巨大推力,使诽谤言论的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对个人尊严和名誉、甚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更大。本案中韩某不但扭曲事实,而且用夸张的标题作为噱头,加大文章点击量,扩大了对被害人的名誉损害范围,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以及使得被害人的精神也受到重创。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法官解读: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那么何为本条规定的“虚假信息”呢?虚假信息是没有根据的信息,合理的质疑、猜测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系承载明确内容的信息,笼统的表述不应认定为虚假信息。信息必须是一种明确且完整的表述,其向公众传达了一定的内容。
其次,对于行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虚拟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都有可能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在考量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时,限定在现实社会秩序中公共场所秩序的范畴之内。
举例:
2011年12月以来,原某银行监事长彭某,在之后转制过程中,因职级待遇和未进入银行领导班子而心生不满,多次信访要说法。2019年5月,彭某主动联系并雇佣“网络推手”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共谋网络炒作方案,花费12万元,编造出了涉及银行领导的种种不实谣言。2020年1月6日,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开庭。法庭公开宣判,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回答:
雇佣水军造谣、诋毁企业、诋毁企业负责人,这种新型犯罪会造成的伤害,远远超出了原本的诽谤罪的范围。诽谤罪本身属于是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诉,诽谤罪所侵害的客体也是当事人的名誉等人格利益,社会危害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大。但如今在网络舆论场上,水军成为了啸聚一方的网络恶势力,呼朋引伴在网络上发起一波一波的攻击,集中定点炒作,且被打击和炒作的对象往往是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很明显会造成相当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一旦谣言失控的话,就可能引发挤兑危机,甚至引爆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后果是谁都承担不起的。所以,利用网络水军造谣,从犯罪侵害的客体以及社会危害的广泛性、严重性来说,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
此前,《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明确“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这说明,网络水军俨然已经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网络恶势力”,不能把这种严重的犯罪还放在“言论有没有越界”的角度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