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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问询函中涉税问题分析之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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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软件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拟IPO的软件企业提出的问询时,证监会要求企业披露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使用的情况及说明

本文将通过介绍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IPO相关事项概述,分析IPO问询数据,总结证监会主要问询问题与回答范式,最后给出天职提示和建议,让读者掌握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在IPO问询中的关注重点和正确处理方式。

本文中“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描述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

软件企业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概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所征税款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其一般流程是先由纳税人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税款在完成征收入库手续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者国家、地方的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将征缴的税款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件),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税额计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是目前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政策依据。

财税〔2011〕10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先按17%(现已修改为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税款入库后,再将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申请退还。

同时,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得到软件检测部门出具检测证明材料的软件产品;

二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022年1-12月

问询数据概览与简要分析

(一)拟IPO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被问询企业27家,占全部企业的6.14%,被问询问题33个,占涉税总问题数的2.02%

2022年1月至12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分别向440家IPO企业提出涉税问询1630个。其中,向27家企业提出涉及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询共计33个,提出问询问题数量占期间所有问题数量的2.02%,具体分析如下:

01

上交所科创板是问询户数最多的上市板块,同时也是最为关注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板块

表1:各上市板块问询企业与问询数量表

可以看出,科创板是五个上市板块在分析期间内最关注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上市板块。在分析期间内,科创板共向17家IPO企业提出涉及增值税即征即退问询共计19个问题,占全部问题的57.58%,之后分别为北交所、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交所主板。

02

监管机构更关注民营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涉税问题,共对21家拟IPO企业提出27次问询,占全部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数量的81.82%

表2:不同性质企业问询情况表

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民营IPO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关注明显高于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对21家民营企业共发函问询涉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27个,占所有相关问题的81.82%。

相较于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在财务以及内控管理上相较其他企业更为薄弱,也导致了对于软件产品销售业务的进、销项税额管理可能存在不足,加之缺少其他外部监管,使其更加备受关注。

03

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被问询最多的行业为制造业,对17家拟IPO企业问询了23个问题,占该类问题的69.70%

表3:各行业IPO问询情况

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制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关注程度最高。在报告期间,监管机构向17家制造业企业提出问询23个,占该类问题69.70%,远高于对软件服务行业的问询数量。

制造业被问询数量高于软件服务企业的主要原因为:制造企业生产含有嵌入式软件的设备时,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相较于一般软件企业的软件销售业务,嵌入式软件与设备之间进、销项管理更具难度,风险更高,监管机构的关注度更高。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问询中金额与收入匹配性问题被问询29次,占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87.88%,是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

表4:增值税即征即退问询分析

我们对2022年1-12月的33个增值税即征即退涉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有关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问询中,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在两个方面:

一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收入的匹配性,

二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与税收优惠享受的可持续性。

0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收入的匹配性

2022年度33个增值税即征即退问询中的29个问题是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收入的匹配性”的,占比87.88%。

【问询要点】

在该类问题中,监管机构主要问询:软件收入的金额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可能会有错误适用政策而导致的纳税风险。

【回复要点】

在相关回复中,发行人主要通过对软件收入、软件成本以及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数据的计算过程进行披露,并确认自身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收入相匹配,不存在错误享受政策的情况。

02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与税收优惠享受的可持续性

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业绩的影响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是受到重点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在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内,监管机构共向发行人提出了该类问询4条,占比12.12%。

【问询要点】

在该类问题中,证监会主要关注软件即征即退的金额是否会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适用,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回复要点】

在相关回复中,发行人主要通过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解读,确认增值税退税额金额在企业营业利润中占比不高,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业绩,同时,该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强软件产品开发而制定的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持续性较高。

天职关于

增值税即退

涉税风险的提示与建议

从税收的角度看,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与软件行业企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软件企业想要合法合理的适用这一政策,还需要做好一系列税务管理工作。

通过对政策的解读,以及结合天职国际多年来的执业经验,我们为想要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拟IPO企业提出提示与建议:

提示一:

充分关注软件企业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的匹配性。

软件产品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匹配性,我们分别从收入确认、进项税额分摊以及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考虑:

01

关于软件产品收入的确认

在日常税务管理中,企业应将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与其他非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分开核算,以确保相关销项税额有准确的数据支撑。

另外,软件产品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在确认销售额时,也应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分开核算,单独确认销售额,不应以软件+设备的全部销售额作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销项税计算依据。

02

关于进项税额的分摊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企业存在无法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时,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所占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自制分摊计算表,作为划分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确定分摊方式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自备案一年内不得变更。

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例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如果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清晰划分,应对其进项税额单独计算,不应按照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

03

关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告202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当企业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加计抵减额的计算,以普通软件产品销售为例,即: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如果存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应关注其增值税实际应税金额的准确性。

提示二:

关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业绩的影响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

从业绩层面考虑,证监会要求IPO企业的经营业绩不能过分依赖于税收政策和政府补助,因此发行人需要确保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依赖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做好内部评估,计算各年度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根据已上市企业披露的问询函答复情况,当各年度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比例维持在10左右时,证监会会认为经营业绩不依赖于税收优惠。

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考虑,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系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支持特定行业发展的全国性、行业性政策,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因此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提示三:

确保企业的销售业务属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范围。

企业应关注销售业务是否属于《通知》中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范围。同时,受托开发软件的企业,还需要注意所开发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以判定自身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同时,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应该关注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已向税务机关申请该项税收优惠的享受。

提示四:

正确对退还的税款进行会计以及税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会计处理政策规定,在收到增值税退还款项时,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即当收到增值税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同时,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不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中对专项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项条件,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提示五:

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与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要关注自身业务是否属于销售软件产品。当企业自身业务为销售软件产品时,可按1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当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时,即不属于100号文中销售软件产品的情形时,应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技术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提示六:

关注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

如果纳税人已经享受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请关注是否还同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已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不能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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