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以抵押的1.8万元现金方式从个人手中收购上述白酒,该人用上述白酒进行顶账,所以回收金额没有单价,回收金额总计1.8万元。收购的白酒情况如下:剑南春白酒(38%VOL,500ml)8瓶,销售价格为380元/瓶,剑南春白酒(52%VOL,500ml)11瓶,销售价格为480元/瓶;天之蓝(42%VOL,480ml)6瓶,销售价格为270元/瓶,天之蓝(52%VOL,480ml)6瓶,销售价格为310元/瓶,梦之蓝M3白酒(52%VOL,500ml)5瓶,销售价格为420元/瓶,梦之蓝M3白酒(40.8%VOL,500ml)4瓶,销售价格为380元/瓶,梦之蓝M6白酒(52%VOL,500ml)4瓶,销售价格为810元/瓶;五粮液八代白酒(52%VOL,500ml)10瓶,销售价格为1000元/瓶,五粮液1618白酒(52%VOL,500ml)24瓶,销售价格为1000元/瓶;贵州茅台酒(52%VOL,500ml)共4瓶,销售价格为2750元/瓶;经典装国窖1573(52%VOL,500ml)共29瓶,销售价格为1080元/瓶,“百年瀘州老窖”窖藏酒30年(38%VOL,500ml)6瓶,销售价格为240元/瓶。上述白酒销售价合计96420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存在销售侵犯上述5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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