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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执法→咸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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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咸阳发布

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三个年”活动要求,扎实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止餐饮浪费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陕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9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显示陕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经查,陕西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某通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谋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没有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认证机构认证人员也没有现场审核。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认证机构并未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颁发的认证证书无效。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案例二: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场所案

2022年10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显示辖区内陕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取得了原经营场所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某大厦,2020年当事人关闭了该营业场所。2021年6月4日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备案后,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VWVCON隐形眼镜官方旗舰店”的网店,并上传了地址为原经营场所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始线上销售隐形眼镜及美瞳等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案例三:秦都区某通讯商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1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华为公司投诉举报,显示秦都区某通讯商行在未取得华为公司合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华为”等系列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门LED电子显示屏标识醒目的蓝色拼音字体“HUAWEI”标志,店内墙上挂有70张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证书,店内展示台、背光宣传海报均为华为系列产品。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华为门店装修风格,并使用“HUAWEI”名称、专利墙、广告宣传,使顾客误以为该店为华为授权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三)项之规定。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案例四:秦都区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凉菜间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食品原材料管理不规范。经查,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五:咸阳某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无效的专利发布广告案

2023年3月,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显示咸阳某热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展示的专利证书处于失效状态。经查,当事人咸阳某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热工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及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2011年开始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外观设计专利“某螺旋槽式回旋炉”内容的宣传。当事人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2021年8月失效,为提升公司产品销量,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更新,继续在其公司网站“企业荣誉”页面发布外观设计专利内容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三)项之规定。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3000元。

案例六:三原县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3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显示三原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23年2月在接待三原职教中心学生唱歌时,向其销售啤酒。经查,学生翟某等6人到当事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唱歌娱乐消费,当事人接待时向其销售雪花啤酒12瓶,销售款120元。经查,以上6人除翟某外,其余5人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七:旬邑县城关镇某祛斑堂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2023年2 月,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旬邑县城关镇某祛斑堂在店内放有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装有不明粉末的4个褐色罐子和1个蓝色罐子。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发现的5个罐子里的不明粉末是由多种中药饮片打磨而成的粉末,工作人员将这些粉末用醋调制成面膜,敷在顾客脸上达到祛斑美容的功效。每罐粉末制成面膜大约可使用6次,每次收取顾客15元。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5罐粉末化妆品;2、罚款3400元。

案例八:旬邑县某麻辣烫店未对消费者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旬邑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旬邑县某麻辣烫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店未在自主取餐处以及墙壁、桌面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并在消费者取餐时,服务人员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规则,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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