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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威远支行开业的批复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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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银保监复〔202326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你单位《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关于内江威远支行开业的请示》(川银内〔2023〕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威远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川威大道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内江市威远县川威大道1号15栋附112号、113号、114号、115号、116号、206号商铺

二、批准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威远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及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内江银保监分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内江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内江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内江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内江银保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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