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傲威电动车辆(滁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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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傲威电动车辆(滁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9号
当事人名称:傲威电动车辆(滁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本进
海关编码:341296199X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新安江路现代工业坊9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电动高尔夫车,申报数量为114辆,申报价格为FOB35184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703101900。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30000452072。
经查,实际货物除电动高尔夫车以外,有未申报油漆数量为20桶,油漆应归入商品编号3208909000,价值人民币800元;有未申报锂电池,数量为1块,应归入商品编号8507600010,价值人民币7000元。
经查,油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经查,油漆和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油漆的联合国编号为UN1263,危险货物类别3;锂电池的联合国编号为UN3480,危险货物类别9。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理由及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请求联合防控支持报告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的行为处人民币72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7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