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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承重墙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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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妇女报

    ■ 张兆利

    胡某的住宅位于临街一楼,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将住房北面临街的外墙和窗户破拆至地面,改为便利店门面。施工过程中,楼上四户业主集体将胡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恢复房屋墙体结构原状。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建筑工程为五层住宅,擅自拆除承重墙破坏了房屋的整体性和抗震性,并影响到结构安全,轻则会出现地面沉降、墙体裂缝,重则导致房屋坍塌及缩短使用寿命,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承重墙原状。

    说法:                    

    承重墙是支撑建筑的“脊梁”,也是决定室内外安全的重要结构。虽然承重墙位于业主家中,但其仍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墙体的使用不得破坏其基本功能。对此,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楼梯、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应被认定为共有部分。据此规定,本案中,房主未经同一栋楼的业主同意,亦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改造承重墙,无疑侵害了相关业主的共有权。现实中,私自拆改承重墙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住户、装修单位和物业公司各方的法律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业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装虽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装饰,但必须以保证整栋楼房安全为前提。所以装修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社会行为。对于私拆承重墙或者其他违法装修行为,除了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对此主张权利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其中,赔偿的损失包括司法鉴定费、加固设计费、加固费以及房屋贬值等损失。如楼体已成危房,无修复、加固可能,业主和施工人员应承担金钱赔偿义务。

    其次,装修单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施工方,明知其施工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仍然擅自变动承重结构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房主和装修单位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其过错和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依据过错承担责任。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提示、告知、监督以及检查等相关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违法装修行为已被物业公司所知悉而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住宅楼装修过程中变动承重结构事关重大。擅拆承重墙作为一种危害建筑物安全、损害相邻方利益的违法行为,除了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造成安全隐患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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