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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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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水平,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好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新特点 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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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将消保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和经营战略中,并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考核和审计等11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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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实现了三大扩展。一是将针对银行业的相关机制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业将。二是将针对第三方机构银行保险产品。三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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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

积极回应了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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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

《管理办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

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保护消费者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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