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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17年发现非亲生,男子起诉前妻追要抚养费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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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独自将儿子养育成人,儿子十七岁时却发现并非亲生,大学毕业又突然失联、不告而别。无奈之下,他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余年来为养育“儿子”所付出的抚养费、学杂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近20万元。

2日,来自重庆南岸区法院的消息,在审理了此案后,已经作出判决,支持了男子的诉求。

养了17年,他才知道儿子非亲生

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1991年,重庆男子王超与林艳登记结婚。同年9月初,林艳生育一子,取名王平。

生活中,两人的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越来越淡。2002年9月中旬,王超与林艳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王平由王超抚养,且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林艳因王平的教育问题多次与王超发生争吵,期间还告诉王超,孩子并非其亲生。

2008年,因林艳再次提及此事,半信半疑的王超带着王平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载明:被鉴定人王超与王平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得知鉴定结论后,王超犹如晴天霹雳,但考虑到从小抚养王平的感情,且王平仍是在校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王超仍将王平作为儿子抚养,继续为他提供生活、教育费用,直到大学毕业。

身患重病孩子也失联 他起诉前妻追要抚养费

王超没想到,王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选择了不告而别,与王超、林艳都失去了联系。

然而,此时的王超已身患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衰竭等重病。2021年10月,百般无奈之下,王超将林艳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林艳退还其抚养王平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9.9万余元。

诉求获法院支持 判决女方支付费用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除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包含自然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本案中,林艳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隐瞒王平并非王超亲生子女的事实,在离婚后将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费用及抚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均转嫁至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不知情的王超身上,其行为侵害了王超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遂判决林艳向王超支付其在抚养王平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69116元,并支付王超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备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陈丽英

编辑:夏洪玲

责编:石亨

审核: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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