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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游泳教练猥亵多名小女孩获刑5年半后,长宁对游泳行业提出这些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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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王闲乐

在办理一起游泳教练猥亵多名小女孩的刑事案件之后,“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区法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5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游泳行业加强自律落实社会保护责任,共同提高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和游泳场所管理水平。

这起猥亵儿童案中有4名被害人,均为9-10岁的小学生。她们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班,张某是教练。在学游泳的过程中,张某经常有意无意碰到她们的隐私部位。一开始,女孩们没有在意,认为游泳教学不可避免会有身体接触。但随着时间推移,情况愈演愈烈,张某触碰她们隐私部位的频率越来越高,触碰的时间也更长。一天课后,几个女孩忍不住互相讨论起来,最终,她们一致决定向家长告知这一情况。家长得知之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到案后,先承认部分犯罪事实,又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最后,张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在开庭审理期间当庭认罪认罚。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对上述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针对这起猥亵案中暴露出的游泳行业管理不善等问题,承办法官、检察官认为,绝大多数游泳场所是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也应适用未保法关于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于是,《实施意见》要求,在长宁区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游泳场所禁止录用有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参加游泳场所招录的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查询拟招录人员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督促,定期对游泳场所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上述犯罪记录的查询,发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由于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施意见》还提出,率先在长宁区游泳行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游泳场所及其聘请的教练员、救生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调查的工作。如果没有报告,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通过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能够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此外,长宁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联合区体育局,就人身安全保护与法律保护两方面共同设计课程,确保在同学们接受游泳培训前接受自护“第一课”。同时,还将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入职前法治教育,提升行业自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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