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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出炉 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整体收窄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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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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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正式挂牌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上周召开了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首次工作会议。会议透露,2023年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5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明显收窄,保持在合理区间。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对保险公司各类风险的综合判断。会议指出,偿付能力监管仍将是预警和监测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加强保险公司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形成偿付能力硬约束,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围绕今年一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以及保险公司为了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积极增资扩股的情况进行报道,敬请读者关注。

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是一家公司将来能否如期履约的能力证明。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了保险行业整体、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这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揭牌后,公开发布的首次工作会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会议表明,2023年第一季度,纳入会议审议的185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0.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实际资本为4.7万亿元,最低资本要求为2.47万亿元。

具体来看,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7.1%、180.9%、277.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6.6%、109.7%、240.9%。5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05家被评为B类、16家被评为C类、11家被评为D类,风险综合评级保持稳定。

8家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70余家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了2023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整体来看,保险业一季度偿付能力指标维持在合理区间,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整体收窄。

根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合格需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3项指标。

从一季度人身险行业情况来看,共有8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其中,本期(2022年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的保险公司包括渤海人寿、长生人寿、华汇人寿、幸福人寿、百年人寿、合众人寿。长生人寿和幸福人寿的评级从去年三季度的B类下降至C类。

长生人寿目前正处于股权转让阶段。该公司表示,受此消息影响,公司从机构到总部层面的员工稳定性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员工稳定性下降对公司运营也造成了一定影响,部分操作风险指标有所下降,最终触发风险综合评级下降。上海银保监局针对长生人寿风险综合评级下降的情况下发了《风险综合评级通报》,要求其进行相关整改。据悉,目前长生人寿已制定了相关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团队稳定性,同时强化运营管理,提升保全、理赔时效,降低客户投诉等。

幸福人寿表示,评级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可资本化风险评级得分下降。针对这一风险,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并推动落实风险整改方案,强化业务、投资、财务和精算的统筹联动,风险管理部门和各职能部门深入研究分析各项评级指标的风险管理导向和改进措施,持续动态监测,加强各条线操作风险管理。

其余4家人身险公司也纷纷表示,主要风险来自公司治理、操作风险等方面,目前均已加强指标监控及分析风险成因,并持续跟踪、推进各项整改要求,持续改善公司风险薄弱环节。

另外,三峡人寿、北大方正人寿两家公司两项至三项指标均不合格。具体来看,三峡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由2022年四季度的106.87%下降至今年一季度的83.73%,风险综合评级维持在C类。三峡人寿表示,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偿付能力承压以及相关战略和可资本化等风险,并提出包括针对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及关键风险指标数据开展有效的检测、预警及分析,动态梳理风险点并做好整改在内的5项改进措施。

北大方正人寿则成为本次公开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中唯一一家D类人身险公司,其风险综合评级由B类直接下降至D类,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55.62%和27.81%,同比分别下降7.1%和7.08%。北大方正人寿方面表示,目前已对风险综合评级的各大类风险和子类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在对可资本化风险加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管理方面,正协调各方股东,尽快达成并执行有效的增资方案;对难以资本化风险方面,根据操作风险各子类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风险指标进行管控,分解管理职责,并将部分指标纳入风险监控指标体系,根据指标所处的阈值范围进行异常跟进,监督整改。

除了上述个别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处于合格范畴,且有18家人身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水平。其中,AAA类人身险公司包括太保寿险、友邦人寿、安联人寿、恒安标准人寿4家;AA类人身险公司包括泰康养老、华泰人寿、交银康联人寿、中宏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阳光人寿、太平人寿、中国人寿寿险以及中英人寿9家;A类人身险公司包括国民养老、同方全球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人保健康、新华人寿5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恒安标准养老、新华养老以及中国人寿养老3家公司首次公开偿付能力报告。尽管因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时间较短,暂无风险综合评级,但目前来看,3家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恒安标准养老、新华养老以及中国人寿养老3家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535.78%、2269.3%以及1033.34%。

两家财产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财产险方面,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仅安心财险1家,两项指标均为-906.21%,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该公司已连续多个季度出现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

安心财险表示,公司主要面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短期健康险、车险等主要业务停滞,流动性压力较大等风险。原银保监会曾于2021年1月13日正式向安心财险发送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采取责令增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行政监管措施。目前,安心财险还在全力推进增资工作,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尽快恢复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理赔方面,监控立案注销率的变化,针对新发案件加强估损技能提升和考核力度;流动性风险方面,把控日常支出,全力推进融资工作,缓解现金流压力。

除安心财险外,都邦财险是另一家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的财产险公司。都邦财险认为,获得D类评级的主要风险有三方面:一是受偿二代二期规则的影响,内源性资本占比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公司治理结果不佳,导致操作风险评分较低;三是盈亏情况、保费增速、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人员离职率、股权质押率、高管变动等指标在行业排名中处于较低水平。

据悉,今年3月,原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约谈都邦财险董事长及高管人员,通报其2022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监管要求。都邦财险回应称,目前公司正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做好全面整改,切实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改善自身经营情况的同时,积极推动资本金补充计划,近期增资资金已到位,待批复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公司高度重视操作风险、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整改工作,改善风险综合评级中操作风险的不利情况。

除上述两家财产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外,华安财险、安华农险、渤海财险、富德产险、前海联合财险以及珠峰财险6家公司评级为C类,也处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范畴。

其中,安华农险评级结果由BB类下降至C类,其分析主要原因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风险。 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正推进有关整改工作,2023年已召开多次相关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富德产险称其连续两个季度评级为C类的主要风险如下:一是公司治理风险高,公司近一期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本季度公司治理条线操作风险得分不超过40分,公司治理项得分为40分;二是公司战略风险较大,包括公司战略与公司能力的匹配情况得分较低,盈亏情况得分为0分,公司保费增速波动性较大等;三是公司保险业务线存在风险,包括大专以上学历销售人员占比较低,核保核赔人员离职率较高,非车险应收保费率较高,万元以下赔案案均报案支付周期较长,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发展偏差率得分为0分,外部环境有待改善等;四是流动性风险较高,去年四季度,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为-87.74%,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得分为0分,公司年累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24987万元。

对此,深圳银保监局日前约谈了富德产险,通报了其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情况,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要求,要求其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补齐公司治理的短板,规范三会一层运作,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管理,优化战略规划,要有合规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尽快加强与公司股东沟通,完善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整体来看,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优于人身险公司,约70家财产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50%以上,20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其中,AAA类财险公司包括安信农险、日本财险、苏黎世(中国)、东京海上、中远海运5家;AA类财险公司包括太保产险、阳光农险、三星财险、劳合社、爱和谊、三井住友、美亚财险、英大财险、凯本财险、中原农险10家;以及5家A类财险公司,包括太平财险、利宝保险、锦泰财险、中航安盟、融通财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每季度都要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但包括上海人寿、君康人寿、恒大人寿等多家公司在内的保险公司已“断更”许久。

在上述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持续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2023年一季度,保险业发展好于预期,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明显收窄,保持在合理区间。

偿付能力监管这十年

自2003年我国正式实施“偿一代”,到2016年实施“偿二代一期”,再到2022年实施“偿二代二期”,十年间,我国偿付能力监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变革经历了从以规模为导向,到以风险为导向,再到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十年。

2003年3月 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了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正式进入“偿一代”时期。

2012年3月 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二代”体系正式启动,第二代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框架结构、建设原则、建设时间、工作机制等均进行了统筹。

2015年2月 原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17项监管规则,以及《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2016年1月1日 “偿二代一期”正式实施。

2017年9月 原保监会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该方案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

2021年12月 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确认“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与实施方案,并规定对于受新规则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公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2022年1月1日 “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

(资料整理 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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