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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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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旅游报

武汉博康艾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就你公司未依法投保2022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了(武)文综罚字〔2023〕210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4日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文综罚字〔2023〕2100701号

当事人:武汉博康艾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MA4KW9NB8A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L-HUB-100106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160号(现88号)9层

当事人未依法投保2022年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案,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现已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投保2022年旅行社责任保险,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依法查处有关舆情所涉违法违规旅游经营活动的函;2.市委平安办关于核查博康艾馨公司涉嫌养老诈骗相关情况的通知;3.旅行社的相关资质证明及法定代表人陈剑锋身份证复印件;4.我局行业管理处(现市场管理处)2022年6月24日《关于武汉博康艾馨旅行社有限公司近2年相关经营情况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未投保2022年旅行社责任保险;5.邮寄《旅行社提供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缴费凭证的通知》被退回凭证;6.我局官方网站2022年7月18日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截屏;7.《中国旅游报》2022年9月21日刊登《关于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8.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未投保2022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考《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年12月2日,我局在《中国旅游报》3版刊登《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编号为(2022)文旅罚告字【21007】01号的《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证据及拟处理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已经过60日,视作送达。截止到2023年2月1日,我局尚未收到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申请。

综上,我局经主要负责人2023年5月17日集体讨论研究,现决定对当事人未投保2022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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