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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终身负责与错案倒查捍卫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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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日成 | 撰文

海墨 | 音频

陈炯 | 版式

日前,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公安部聚焦执法公正,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贯穿于执法活动全流程,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切实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每当说起公检法机关办案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会想起近些年多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包括“呼格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念斌案”“张玉环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虽然多年后得到了纠错,但当事人最终得到的毕竟是“迟来的正义”。同时,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掀开黑幕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云南“孙小果案”等案件,也暴露了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而造成案件侦查和判决过程中胡作非为的问题,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舆论在反思这些案件的时候,都免不了要追问如何从制度层面防范冤假错案和权力干预司法等行为的发生?这是社会的呼声,也是公检法机关必须解决的问题。

这些年来,我国从制度层面着力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2013 年 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案错案的指导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在此之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都出台相关意见和规定。其中,公安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系列文件,进一步细化对公安执法权力的规范要求,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同时,全国各地增设案件管理机构,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对接报案、受立案进行网上记录和实时监控管理。肯定地说,随着制度不断完善、约束力不断增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在近年查处的多宗历年陈案中,一些已经退休多年的公安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印证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并非纸上谈兵,受到社会的肯定。

从司法案件办案程序来看,公安执法处于案件办理的前端链条,对案情后续办理各个环节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次公安部提出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等新举措,被认为是对原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设计的全面升级,针对范围更广,实现了全领域、全覆盖、无死角,压实了责任链条,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毫无疑问,只有真正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才能确保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避免造成冤假错案,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执法的权威。

塑造公安机关办案的公信力,还离不开社会监督。这次公安部同时提出,健全受立案制度和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等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实施法制员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深化实施“阳光警务”,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追溯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实行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全面强化全警法治思维,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公安部提出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构建有权必有责、滥权必追责的责任体系,是捍卫司法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捍卫依法治国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通过强化制度约束力,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更加透明规范,执法监督更加务实有力,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中国的不断进步。

(图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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